吳先生看了李小姐的房子後,非常滿意,雙方隨即口頭約定每月房租一萬二,押金二萬四,沒有簽立租賃契約,吳先生一住也住了一年多,只是近期吳先生失業,房租開始常常遲繳,李小姐非常擔心吳先生之後會繳不出房租,因此想趕緊收回房子,吳先生卻拒絕搬遷。
From:LEP生活法律報
吳先生看了李小姐的房子後,非常滿意,雙方隨即口頭約定每月房租一萬二,押金二萬四,沒有簽立租賃契約,吳先生一住也住了一年多,只是近期吳先生失業,房租開始常常遲繳,李小姐非常擔心吳先生之後會繳不出房租,因此想趕緊收回房子,吳先生卻拒絕搬遷。
From:LEP生活法律報
問題
本人頂下一間商店,店主跟屋主同一人,所以當初只有簽訂房屋契約,無讓渡書,店主保留他原本的營業執照,要我重新申請,但同一地點無法再申請,到現在已經3個多月,本人寄存證信函要求原店主準備申請營業執照的文件,他置之不理,到如今商店的營業執照還是原店主的,我有被騙的感覺,原店主的營業執照不知道有沒有「問題」他不註銷,我已給他30多萬,只留房屋契約跟點貨單,如今我該如何處理?他有詐欺我嗎?
From:LEP生活法律報
新聞資料:任公務員的陳小姐上月在「某某精緻生活館」購物時,一家專業化妝品專櫃銷售小姐請她填寫問卷,她好意填寫,對方就幫她試做臉部護膚,並向她推銷「課程」,結果銷售小姐在產品認購一覽表上推薦勾選了包括臉部、美胸、美體專業護膚產品共廿多項,總金額十萬六千四百元。事後二天陳小姐反悔,主張消費者購物有七天審閱期,要求退貨遭拒,引發消費糾紛。
From:LEP生活法律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勞上字第一七號
上訴人蔡金次
被上訴人佳學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黃玉珮
右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四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勞訴字第八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台北市某公司蔡姓總務課長因業務問題拍桌頂撞上司,被公司以有重大侮辱行為為由,記三大過免職。蔡提民事訴訟,最高法院認為蔡的行為雖不符職場倫理,但仍不到解僱的地步,判決蔡勝訴確定。
蔡打贏官司,可以回到公司任職,公司還須付給解僱後到同意他回任前的薪水,每個月四萬多元,共八十八萬五千餘元。
【2004/05/18聯合報】
很多人,尤其是住在研究單位裡、長年從事學術研究的朋友,長年沈醉在自己的世界裡,卻沒有認真想過,要怎麼說服其他人,自己的研究成果真的有其價值。
私以為,對於一個專業著作者(也就是「作者」)來說,一本書敢喊到千萬美金絕非成功;真正的成功是書裡的內容遍行世界,深植人心。資訊祇有流通纔有意義,學術僅有開放纔有價值。任何不允許他人使用、修正的論述,大抵來說對社會幾乎是毫無貢獻的。
隨著人與人的交流越來越頻繁(這一方面得歸功於人口膨脹,另一方面則是由於通訊網路的日漸發達),今日世界中絕大多數的創作,皆是奠基於前人的作品。事實上,從學術界重視參考文獻的現象就可以看出,文明乃是經由不斷地累積及衍生著作而來。
在過去的年代中,整個世界被劃分成「公領域 (Public Domain) 」與「著作權 (Copyright) 」兩塊,當妳完成任何著作之時,可以選擇放棄所有的權利,把作品交付公領域而成為公共財,或者選擇保留一切權利,成為私有著作財。這樣的二分法看似極端,至少還可以接受──妳手中仍然有選擇的權利,即便這是「全有全無」的單選題。
轉載自:http://jedi.z6i.org/blog/archives/003780.html#entry
【何旻燁╱台北報導】
行政院消保會昨公佈新版的汽車維修服務及預售停車位買賣定型化契約範本。消保會法制組長黃宏全說,業者替消費者維修車輛時,不得收取估價費;另外,需更換的零配件,應告知消費者可選擇正廠零配件或其他同級品;消費者在交車前可要求業者就維修項目進行檢測。
未如期交車可求償 黃宏全表示,新版汽
楊惠娣 顧問
勞基法第三十八條所規定勞工的特別休假,因為勞基法並無應休未休時如何處理的規定,常常造成勞資雙方的爭議。與此相關聯而且產生更大爭議的是勞基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僱主應按勞工應休未休之日數發給工資。
轉載自:Easy企管報 (2004-04-16)
最近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