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創意公用授權條款"?

很多人,尤其是住在研究單位裡、長年從事學術研究的朋友,長年沈醉在自己的世界裡,卻沒有認真想過,要怎麼說服其他人,自己的研究成果真的有其價值。
私以為,對於一個專業著作者(也就是「作者」)來說,一本書敢喊到千萬美金絕非成功;真正的成功是書裡的內容遍行世界,深植人心。資訊祇有流通纔有意義,學術僅有開放纔有價值。任何不允許他人使用、修正的論述,大抵來說對社會幾乎是毫無貢獻的。
隨著人與人的交流越來越頻繁(這一方面得歸功於人口膨脹,另一方面則是由於通訊網路的日漸發達),今日世界中絕大多數的創作,皆是奠基於前人的作品。事實上,從學術界重視參考文獻的現象就可以看出,文明乃是經由不斷地累積及衍生著作而來。
在過去的年代中,整個世界被劃分成「公領域 (Public Domain) 」與「著作權 (Copyright) 」兩塊,當妳完成任何著作之時,可以選擇放棄所有的權利,把作品交付公領域而成為公共財,或者選擇保留一切權利,成為私有著作財。這樣的二分法看似極端,至少還可以接受──妳手中仍然有選擇的權利,即便這是「全有全無」的單選題。
轉載自:http://jedi.z6i.org/blog/archives/003780.html#entry

然而在財團以商業利益為考量的施壓下,近年來的著作權相關法規開始產生了轉變。許多國家的法律規定,當著作品完成的那一秒鍾起,該著作品就會受到著作權 (Copyright) 的「保護」。這意味著,所有相關的使用都必須先「請求許可」。
聽起來很合理嗎?顯然妳還不明白事情會變得多複雜。舉例來說,妳拍了一張照片,想當作新書的封面。這張照片上是兩個人在一座畫廊裡,於是妳得先去徵詢這兩個人的同意,可能還得請她們簽署一些文件;接下來妳發現這兩個人身上的衣服、褲子、鞋子都是不同廠牌的,所以妳還得分頭去聯絡六家服飾廠商的法律部門,請她們授權給妳,讓妳能把她們所設計的產品,放進妳新書封面的照片裡。接下來是畫廊裡展示的畫,妳發現那些畫的作者已經去世了,然而那些畫的著作權卻已經渡讓給畫家的子嗣,所以妳又得去聯絡她們並取得授權;事情還沒結束,別忘了畫廊的裝潢陳設也是一種著作作品,所以妳當然得聯絡畫廊的負責人,再次取得使用授權。
而妳祇不過想把一張照片拿來當作新書封面罷了。
事情還可以更糟。妳有個朋友,剛好在寫一本新書,向讀者解說「書本封面設計實務」;她覺得妳的新書封面實在太棒了,於是前來向妳徵詢授權。很不幸地,妳新書封面那張照片裡,所有的素材對妳來說,都祇有獲得「使用」的授權,卻沒有獲得「衍生著作」的授權。所以妳的朋友還得找到剛剛那兩個人、六家服飾廠商、畫家子嗣以及畫廊負責人,然後再一次地想辦法取得授權。
別忘了,她要寫的是一本講解書本封面的書,而妳的新書封面祇是三百個範例的其中之一罷了。
如果妳真的很嚴謹地完成一樣著作,妳會發現自己得花 90% 的時間在跟來自世界各地的律師聯絡,簽署的授權合約搞不好比妳的作品內容還要多。
有些朋友也許覺悟到這有多麼愚蠢,於是她們試著讓自己的作品變得更為開放。又一次地,相當不幸,她們發現這在現有的著作權相關法律規定下,實在是難以實現。就算妳是獨立出版,一旦妳的作品受到全世界的歡迎,妳就會發現妳所有醒著的時間都得拿來回覆像「是的,我答應妳可以拿我的作品去用」這類的電子郵件、電話、實體信件。
而事情依舊還能變得更糟,多數人並沒有辦法獨立出版,所以得把著作權暫時或永久地讓渡給出版商。就算妳的至親好友想使用妳的作品內容,都沒辦法祇打個電話給妳就好,她硬是得去跟出版商的律師斡旋。拜著作權法之賜,出版商成為唯一得利的人。(好吧,頂多再加上專門接著作權案子的律師)
這一刻,妳會感到自己竟是如此地無助。而我接下來所要告訴妳的是,真正的權利並非「保留」,而是「給予」。
就算妳有億萬存款,如果這些錢分文也不能動,那麼對妳來說就跟一無所有沒甚麼差別。同樣地,如果妳祇能保留自己作品的「一切權利」,卻沒辦法選擇性地釋出,那麼這種著作權對妳來說也就沒啥意義了。
妳也許會想授權給教育單位或非營利組織,讓她們不需特別跟妳聯絡,就能夠使用妳的作品;妳也許會想要授權給任何人使用的權利,祇要她註明這是妳的作品就行;甚至,妳不祇讓人們能夠自由使用妳的作品,還同意她們能夠以妳的作品為基礎,進行衍生創作。當妳做出這些決定時,不僅是真的在「使用權利」,更是在幫助人類文明的發展。因為要使用妳的作品的門檻變低了,所以妳的思想就更能傳遞到世界的其他角落去。
為了實現這個夢想,一個稱做「創意公園 (Creative Commons) 」的機構成立了一個稱做「創意公共園地 (Creative Commons) 」的機構成立了。她們把幾種常用的授權項目整理出來,加以組合,成為「創意公用授權條款 (Creative Commons Licenses) 」,然後把它們寫成嚴謹的法律條文,讓妳可以拿著這些條文上法院打官司(如果真的有必要的話),再把他們翻譯成凡夫俗子都能看懂的文字,所以妳或者妳的讀者們就能夠清楚地知道,哪些事情可以做而哪些不能;最後,她們還把這些條文再次翻譯成電腦資料,讓各種電腦程式也能看懂,而曉得哪些事情可以做、哪些不能。
為了要能讓這樣的授權方式履行世界各地,創意公園又開始了一個叫 iCommons 的國際化計畫,不僅祇是把這些文字內容翻譯成各國的語言,更由眾多法律專家的努力,讓這些授權條款的細則,得以用當地法律所認可的方式詮釋。換而言之,創意公用授權條款不祇讓妳重拾授予的權利,並且還保障妳在各國間穿梭無礙。
去年年底, Cory Doctorow 出版了他的第一本科幻小說《 Down and Out in the Magic Kingdom 》,這本書就以創意公用授權條款(以下簡稱 CC )授權,在網站上提供各種格式的全文,讓讀者們能夠免費下載。這本書獲選為美國娛樂週刊 (Entertainment Weekly) 「 2003 年最佳小說」的第五名,在出版後的第一個月內就被下載了七萬五千次以上,同時在書店內的銷售狀況也好得不得了,在銷售排行榜上持續領先。於是今年年初, Cory Doctorow 的第二版科幻小說《 Eastern Standard Tribe 》也使用 CC 授權出版。妳可以看到,一旦作者能夠選擇把部分的權利給予人們,其實反而是真正得利了。(事實上,有一位 Koleman 針對這件事發表了一篇論文,證實了開放的作品比封閉的作品要更有獲利機會)
史丹佛大學法律系教授 Lawrence Lessig 最近的新書《 Free Culture 》同樣地也使用了 CC ,結果網路上有人發起了「製作有聲書」的計畫,不到兩天的光景,集結世界各國的讀者,整本書的有聲書版就製作完成了。
不僅如此,由於這本書採用 CC 授權,所以中國大陸的 Issac 便發起了「 Free Culture 翻譯計畫」,要集結眾人之力,把這本書的內容翻譯成中文。這些事,都不是從前的人們所能想見的,而妳我正逢此時代,實在是太幸運了。
有了 CC ,妳將能把更多的精力放在作品的內容,而感動更多人。有了 CC ,妳的作品將不祇是一份作品,而是全人類文化的基石,能結出更多璀璨的果實。
受到這樣熱情理想的感召,於是我自己所有的作品也都開始採用 CC 授權,包括妳現在所閱讀的文字。因為我相信,藉由主動、自發的分享,纔能讓人類更團結、生活更美好。
而這種觀念,我覺得纔是所謂「資訊教育」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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