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無罪推定原則

文:呂其昌律師 / 司改雜誌第040期
近來幾件刑事案件,經媒體報導被告犯罪手法駭人聽聞,不僅被害人家屬哀痛,常人亦感到氣憤。輿論於是指責司法機關放過有前科的被告,並對於該等被告過去竟能得到無罪判決,以致再度犯案而大加撻伐。近代刑事訴訟程序的重要精神 ---「無罪推定」原則,仍為大眾所陌生,甚至被誤解為犯罪兇手藉以脫罪的護身符,和質疑司法機關怠忽職守的元兇。
From: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http://www.jrf.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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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罪推定原則

作者:長晟國際法律事務所 陳佳俊律師
義大利學者貝卡利亞曾言被告在未被做出有罪判決之前,不能被認定為罪犯。一七八九年法國人權宣言第九條亦主張任何人在未被宣告有罪之前,應被推定為無罪。一九四八年世界人權宣言第十一條揭示凡受到刑事訴追者,在未經依法公開審判確定有罪之前,應推定為無罪。一九六六年聯合國權利公約第十四章第二項亦規定受到刑事訴追者,在未經依法確定有罪之前,應推定為無罪。最高法院學術研究會建議修正刑事訴訟法條文第一條說明即明白指出無罪推定原則乃刑事訴訟之鐵則,為重要基本權保障之一,我國憲法雖未直接明文規定,惟依憲法第八條第一項正當法律程序保障人身自由之精神,刑事訴訟應本諸無辜不罰而設計,以體現無罪推定原則。一般而言,無罪推定原則係指任何人其犯罪行為在未依法定程序證明有罪之前,應被推定為無罪之人。
From:Formosa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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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繳停車費 重罰數十倍 立委:不合理 法院判決?

記者林河名∕台北報導
現代人生活忙碌,如果一不留意,忘了在期限內繳納停車費,本該只有新台幣幾十元的費用就要變成六百元至一千兩百元的罰鍰,民間為此抱怨連連。國民黨立委吳敦義等人認為現行規定極不合理,而其裁罰也違反憲法「比例原則」,提案要求修法刪除這項規定。
聯合新聞網 (2004/05/17 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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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公司就有權代表債權人向債務人追債或討論債務嗎?

問題
1、您曾說財務公司對我無任何主張的權力,但他們出示債權人與他們簽約的委託書,說代表債權人來向我討債,這就是我最大的困擾,請問我該如何拒絕財務公司的來訪,又應引用哪一條法律條文告訴對方,其對本人無任何主張的權利?
From:LEP生活法律報、謝震武法律事務所 徐念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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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利率百分之20,未違法,卻非不得爭執!

在塑膠貨幣盛行之今天,許多人都養成了先享受、後付款的習慣,而這種風氣,也造成許多人的負債。小黃是其中一個,由於刷卡不需立即付款,在不痛不癢的情況下愈刷愈多,終致無法負荷,積欠銀行近十萬之債款。於是,依照定型化契約的約定,銀行向法院起訴請求債務人清償債務,並要求年利率百分之20的循環利息及違約金。小黃心想,銀行的利率都調降這麼多,為什麼信用卡的循環利率還是這麼高,覺得忿忿不平,銀行這麼作公平合法嗎?
From:LEP生活法律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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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 不保障全部勞保戶

文◎黃秀娟
文怡應徵一家旅遊協會做商品規劃,協會裡只有5名員工,老闆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為文怡投保了勞保和健保,文怡認為,既然都有加入勞保,當然適用勞基法,但,文怡的同學卻說不是這樣,真的「有勞保是否就等於適用勞基法」?
From:http://www.1111.com.tw/nbc/show.asp?no=282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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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法-都是坑洞惹的禍

在一個晴朗的假日,小智和皮小丘決定騎摩托車出去玩。在回來的路上,由於天色已晚、視線不佳,小智騎車的速度又過快,沒發現前面的道路上有個坑洞,而坑洞的前面又沒有架設任何的警示標誌,導致看到坑洞時已剎車不及摔車,小智和皮小丘都受了傷,車子也毀了大半。遇到這種情形,他們應該向誰請求賠償呢?
從這個例子來看,小智他們發生交通事故導致受傷與道路的缺陷有關,而供公眾走行的道路,除了私設的產業道路之外,大部分是由政府機關管理的;既然政府機關對於公共設施的管理有欠缺,依據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的規定:「公有公共設備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因此小智他們可能獲得賠償的管道,便是請求國家賠償。
From:LEP生活法律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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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帶安全帽,車禍賠償金額變少

新聞資料轉載:一名袁姓老人騎機車未戴安全帽,在車禍中死亡,家屬向肇事者求償近六百萬元,地方法院以死者未戴安全帽和未讓主線車先行,違反交通規則,認定死者也有過失,判肇事者應賠償一百七十多萬元。
From:LEP生活法律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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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道殺手」飛石砸10車,如果是汽車運輸業,是否要對乘客負責

【吳詠平╱桃園報導】中山高速公路北上五十一公里處,三天來接連發生飛石砸車事件,已有十輛車車窗遭擊中,並導致一名婦人額頭受傷,前夜被害的遊覽車駕駛表示,他看到兩名穿黑衣人在路邊丟石塊,而警方也在案發現場的路邊,找到幾個拳頭大小的石塊,正追緝這兩名「國道殺手」。
From:魅力電子報-黃才昱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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