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繳停車費 重罰數十倍 立委:不合理 法院判決?

記者林河名∕台北報導
現代人生活忙碌,如果一不留意,忘了在期限內繳納停車費,本該只有新台幣幾十元的費用就要變成六百元至一千兩百元的罰鍰,民間為此抱怨連連。國民黨立委吳敦義等人認為現行規定極不合理,而其裁罰也違反憲法「比例原則」,提案要求修法刪除這項規定。
聯合新聞網 (2004/05/17 05:15)

包括吳敦義、王鍾渝、沈智慧及楊文欣等立委,最近共同提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修正草案,刪除該條第一項第十一款「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者」規定。吳敦義等人的提案可望在本週立法院程序委員會排入付委審查,如果完成修法,民眾逾期繳納停車費即不須受罰。
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原是為了處罰「違規停車」,但因為第一項第十一款的規定,「合法停車」一旦逾時未繳停車費,就會變成「違規停車」,必須科以六百元以上、一千兩百元以下罰鍰。
吳敦義等人提案指出,仔細探究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發現該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款之內容,無論是「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在顯有妨礙他車通行處所停車」或「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等情形,其汽車駕駛人之行為均有「規範違反性」,唯獨第十一款「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者」,其停車是「合法停車」,並不具有規範違反性。
提案說明指出,駕駛人合法停車的同時,雖被課以停車費繳交義務,但縱使逾期繳納,也只是履行有所遲延,談不上有不繳費之故意,本質上與其說是違反法秩序或法規範,不如說是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的「給付遲延」。
從民法來看,金錢債務之給付遲延,依民法第二百卅三條規定,如債權人無其他損害,僅得請求依法定利率(現為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遲延利息,不應額外加計。
如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逾期繳納停車費的代價竟是本金的十幾或幾十倍(例如停車費卅元逾期,最低裁罰六百元,罰鍰即為原公法債務的廿倍),相當不合理。
吳敦義等立委認為,停車付費雖係公理,但是依現行的規定,其行政行為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顯然與欲達成的目的失其均衡,不符比例原則中之「衡平原則」,應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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