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公司就有權代表債權人向債務人追債或討論債務嗎?

問題
1、您曾說財務公司對我無任何主張的權力,但他們出示債權人與他們簽約的委託書,說代表債權人來向我討債,這就是我最大的困擾,請問我該如何拒絕財務公司的來訪,又應引用哪一條法律條文告訴對方,其對本人無任何主張的權利?
From:LEP生活法律報、謝震武法律事務所 徐念懷律師

2、所謂的債權人寫委託書授權財務公司,財務公司就有權代表債權人向債務人追債或討論債務嗎?有權或無權請告知是引用法律哪一條,因為,光是向來找我的財務公司說他們對我無主張權利,我又提不出任何他們對我無任何主張權利的法律依據,彼此是很難有交集。
解答
1、按民法第二百九十七條規定,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因此,本件若非債權讓與事件,討債公司僅係「代表」債權人來「通知」您,其既非所謂「讓與通知」,又非本件所謂債權人,有何資格向您主張任何權利?亦即,除非債權人已將債權讓與給討債公司,討債公司成為本件所謂債權債務關係主體外,其若是僅以債權人代理人之身份「主張權利」,為免日後爭議複雜化,您當堅持直接與債權人接觸。
2、縱使本件所謂債權債務關係之主體變更,討債公司成為所謂債權人,然而本件兩造之間有無存在債權債務關係尚有疑義,按民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債務人於受通知時,所得對抗讓與人之事由,皆得以之對抗受讓人」規定,本件兩造並無存在債權債務關係之事由,您得以之對抗討債公司。準此,原先所謂債權人對您之主張若無理由,則討債公司亦無行使所謂債權之餘地。
3、本件釜底抽薪之計,還是要先確認您與原債權人間是否存在債權債務關係。如果討債公司已取得本件所謂債權人地位,楊先生則必須謹慎思考,是否要提出訴訟以終局解決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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