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陳東豪
農銀樂吃呆帳,國產署和陽管處屢開方便門
苗栗縣長劉政鴻胞弟劉政池,原本是農民銀行(已併入合作金庫)一.三四億元的呆帳大戶,卻在不到十年間,變成坐擁陽明山七.七億元「七七行館」的億萬富豪,如今又成為竊占國土、三百萬元交保的被告。不過,檢調單位說:「這只是前菜!」
文/陳東豪
農銀樂吃呆帳,國產署和陽管處屢開方便門
苗栗縣長劉政鴻胞弟劉政池,原本是農民銀行(已併入合作金庫)一.三四億元的呆帳大戶,卻在不到十年間,變成坐擁陽明山七.七億元「七七行館」的億萬富豪,如今又成為竊占國土、三百萬元交保的被告。不過,檢調單位說:「這只是前菜!」
第一百二十一條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職務上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普通賄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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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記者/呂郁青/2009.3.25】
李小姐去年底賣掉房子,打算清償T銀行房貸,向銀行申請房屋清償證明,才能把房子交給新買主,T銀行卻要求李小姐要先還掉信用貸款餘額,才肯塗銷房屋抵押權,讓李小姐順利交屋賣房。
原來,李小姐是另一筆300萬元信貸的連帶保證人,還剩下100萬元信貸沒還完。李小姐說,「哪有這種事,怎麼可以把所有貸款統統綁在一起?」氣憤地向消保單位投訴。消基會金融消費委員郭尚義表示,銀行沒有違法,關鍵就在於當初李小姐簽下的房貸抵押權屬於最高限額抵押權,向同一家銀行借,不管是過去或是未來的所有貸款都屬抵押範圍。
有時候會遇到警察在路上臨檢及盤查,不過並不是警察要求什麼我們就一定要照做。以下是轉錄楊律師的文章,讓你可以除了看那些法條之外,還知道真的遇到的時候,要怎麼應對。
相關法條:
【公佈日期】民國95年6月14日
【章節索引】
第一章 總則 §1
第二章 農業使用 §16
第三章 非農業使用 §30
第四章 獎懲 §33
第五章 附則 §37
文/張為竣
重新檢視法律扶助制度的時候到了
七月三日上午,一齣聲援戲碼在法律扶助基金會樓下上演。主角是甫遭董事會決議不續聘的專職律師林三加,原住民、環保等公民團體送上花束高喊加油,留著率性髮型、長期為弱勢與環保仗義執言的林三加當場淚流滿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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