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嗆聲「凹蠻要有限度」!殺警案最衰苦主現身 卡3罪投案下場曝光

犯下台南殺警案奪走2命的狂徒林信吾(46歲),在逃亡17小時後於新竹落網;只是在警方鎖定兇嫌的過程中,有地緣關係、身揹3條案子的通緝犯陳男一度被警方鎖定是兇手,陳男的照片也因此曝光而遭肉搜,臉書貼文更是一夜被灌爆;陳男得知後嚇到主動投案,雖然證明自己的清白,但因他涉1條詐欺案、2條過失傷害罪,事後仍遭警方解送台南地檢歸案,因屬偵字案,訊後飭回。

ETtoday新聞雲/記者林悅、莊智勝/台南報導/2022-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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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台南殺警案追兇搞錯人 黃偉哲還原時間軸:警方處置得宜

台南2名員警遭殺害奪槍,警方在抓到真正的兇手之前,曾經鎖定3、4名嫌犯,其中一名陳姓男子,因為有地緣關係又是竊盜通緝犯,加上遇害員警小電腦中最後一筆搜查資料就是他,一度被誤認為追緝對象。台南市長黃偉哲24日接受廣播專訪說,當時是因為陳男本來就是通緝犯,在協尋專刊裡有照片,且當時警察適度保密是對的,不能證實也沒有否認。

ETtoday新聞雲/記者呂晏慈/台北報導/2022-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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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檢及盤查 法律須知

有時候會遇到警察在路上臨檢及盤查,不過並不是警察要求什麼我們就一定要照做。以下是轉錄楊律師的文章,讓你可以除了看那些法條之外,還知道真的遇到的時候,要怎麼應對。
相關法條:

  • 大法官535號釋憲」:
    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
  •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4條」:
    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份,並應告知事由。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
  •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份:
    •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 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份之必要者。
    • 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
    • 五、滯留於應有停 (居) 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 (居) 留許可者。
    •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前項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為限。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
      警察進入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於營業時間為之,並不得任意妨礙其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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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總預算小刪過關 胡志強道謝

記者張明慧/豐原報導/聯合報/2011.03.30
台中升格直轄市第1次預算昨天過關,雖過程爭執不斷,但原本預算1030億元,僅小刪2025萬6000元,其中一筆1千多萬還是市府自己編錯才刪。市長胡志強難得開心地走下台向議員道謝,他表示很高興預算過關,可以趕快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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