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發展條例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第 18.19 條:
第18條(未開發山坡地之開發依據)
未開發之宜農、牧、林山坡地,其開發依農業發展條例有關規定辦理。
第19條(志願開發承受公有山坡地)
志願從事農業具有經營計畫之青年,得依農業發展條例之規定,開發或承受公有山坡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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