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檢及盤查 法律須知

有時候會遇到警察在路上臨檢及盤查,不過並不是警察要求什麼我們就一定要照做。以下是轉錄楊律師的文章,讓你可以除了看那些法條之外,還知道真的遇到的時候,要怎麼應對。
相關法條:

  • 大法官535號釋憲」:
    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
  •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4條」:
    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份,並應告知事由。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
  •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份:
    •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 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份之必要者。
    • 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
    • 五、滯留於應有停 (居) 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 (居) 留許可者。
    •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前項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為限。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
      警察進入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於營業時間為之,並不得任意妨礙其營業。


第一部:
我從小就常穿黑色的衣服,因為不容易髒
我從小就常留個小平頭,因為清爽
加上我從小就很愛到處亂跑,因此我一直像個小黑人
長大以後,我給人的第一印象,就像個小黑道
但那又如何?
如何穿著丶何種髮型,這些都是我的自由權
至少我永遠都是個善良老百姓,除了主觀上很好色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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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下午
我穿的一身黑,走在人來人往的街道上
xx大隊的警車突然停下來
衝出一位警員,來到我面前盤查(他用跑的)
他要我出示身份證
一開始,我還蠻高興的
「他很認真在值勤,警覺心很高,也很細心」
但是我仍要保障我憲法上的基本人權
楊:「為什麼要我出示身份證呢?」
警:「我希望你出示」
楊:「依大法官535號解釋及警察職權行使法,你不能隨便臨檢盤查,更不能要我出示證件」(我暗示他要遵守法律)
警:「我希望你出示」
楊:「這是我的名片,我是律師」(我再度暗示他不要再亂來)
警:「名片沒有照片,無法確認身份」
楊:「你沒有權力盤查,我沒有義務出示」(我明示底線,這是最後的禮貌兼警告)
但他還是要越雷池一步
我當場發飈,在街上和二位配槍警員大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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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我沒唸過535號釋憲和警察職權行使法,你能不能告訴我內容?」
楊:「你是警察,你有義務去學,我沒義務告訴你,我出門沒義務帶六法全書」
我真的很憤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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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上車,我們到警局談」
楊:「你憑什麼要我上車?你有拘票丶押票丶搜索票嗎?」
我們越吵越大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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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你編號多少?給我看」
警:「你給我看證件,我才給你看,這樣才公平」
楊:「我沒義務給看,你編號多少?給我看」
警:「我幹嘛給你看」
楊:「我要追究相關責任,我就是要看,別躲」
每當我要看他左手臂上的編號時,他們就立刻轉身不讓我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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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你不要語帶恐嚇喔?你在恐嚇我嗎?」
楊:「誰恐嚇你啊?我要追究公務員違法責任」
他們2個走回警車想跑
我立刻擋在警車前面
但他們仍發動前進
幾乎要撞到我時,我才讓開
我立刻衝回我的車上拿紙和筆
然後我往警車的方向衝
他們在下一個路口等紅燈時,我抄下他們的車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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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趕回現在詢問路人的資料
然後去附近的派出所備案
派出所的警員原本想吃案
我當場打電話給多位記者及新聞台
派出所的警員才立刻聯絡xx大隊的人前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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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大隊的長官帶著那2位警員前來
根本沒有任何悔意
長官講一堆屁話
「溝通上誤會」丶「有嫌疑本來就該盤查」...
楊:「我走在街道上,沒什麼嫌疑,而且,單純嫌疑不構成法定要件
長官:「沒什麼大不了的,他們來跟你賠個罪就好了嘛」
楊:「我是律師,如果我連自己都保護不了,我怎麼保護我的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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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警員盤查當時有拿錄音筆錄音
我要求撥放錄音內容
撥出來之後,還原事實真相
長官才開始乖乖閉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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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
2位警員有道歉
加上居中協調的長輩要我給他面子
所以我當場原諒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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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
在激動之餘,我竟然不小心流下了淚水
原因不是因為我受什麼損害
也不是因為2位警員違法盤查
(我仍認為他們是認真過頭的好警察)
而是
警察單位官官相護的太誇張了
還有
我對新聞媒體太失望了
沒有半個媒體想派人過來
原因不是沒有新聞價值
「違法警員踢到鐵板,竟然違法盤查律師」
這標題應該可以勉強登在小小版面上
理由竟然是
「警察本來就可以任意盤查,司法記者們都這麼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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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國內的新聞媒體及記者都這麼認為時
我還有什麼話可說呢?
今天我只是個單一個案
但未來,仍會有無數的個案出現
未來仍會有無數的警察誤以為可以合法任意盤查
而大家都以為是理所當然的
大法官們花了這麼多時間釋憲,只是浪費時間
教授學者們花了這麼多時間研究535號釋憲及警察職權行使法,根本是浪費
而我獨自奮戰了一個下午,也是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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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個職務的人,都有一份無形的社會責任
當我是老師時,我教導學生,希望每個學生未來成為警察後可以守法
我以律師的身份,希望能利用這次個案改變警察的行為及人民的觀念
但新聞媒體呢?第四權呢?
他們乎略這份無形的社會責任
〔我一個人的力量,實在太邈小了,突然感覺好孤單〕


第二部份:
一如往常,我走在人來人往的騎樓上
一如往常,一台警車突然急停
一如往常,2位警察衝上來
一如往常,命令我出示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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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下頭在心中嘆了一口氣
〔唉!看來穿粉紅色也沒用〕
抬起頭停頓一下,與上天無言的對話
〔難道我真的看起來這麼像壞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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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證件麻煩看一下〕
楊:〔我沒帶〕
警:〔出門沒帶證件?〕
楊:〔散步不用帶證件〕
警:〔還是要帶證件〕
楊:〔大法官535號釋憲及警察職權行使法不是這樣寫的〕
警:〔嗯...身份證字號可以給我嗎?〕
楊:〔舉手之勞,可以......〕
警:〔住那?〕
楊:〔有段距離〕
警:〔來這邊幹嘛?〕
楊:〔來泡沫紅茶店〕
警:〔出生年月日?〕
楊:〔我知道你是認真執勤的好警察〕
警:〔謝謝〕
楊:〔但我沒義務告訴你,年齡是男人的秘密〕
警員張大嘴巴楞著看我
我心中一直抱持著隨時翻臉硬幹的準備
楊:〔我可以離開了嗎?〕
警:〔可以啊~可以啊〕


第三部份:
我想我真的長的很像壞人
電影院四周人滿為患,我只是要走到對面7-11買可樂
警察們又只挑我一個人臨檢盤查
當我提出大法官釋字535號解釋及警察職權行使法時
警察們一如往常想騙我並逮捕我
警:「如果你不出示證件,我就可以逮捕你喔」
楊:「那要先符合臨檢和盤查的要件啊,我有符合嗎?我只是要去買可樂」
警:「我沒騙你啦,警察職權行使法真的這樣規定啦」
楊:「你翻法條給我看,若是,我就跟你去警局」
警:「來警局,我翻給你看」
楊:「你在騙小孩喔,你先翻法條給我看,若是,才去警局」
警:「我沒騙你啦,警察職權行使法真的這樣規定啦」
楊:「你根本就在騙老百姓,我跟你講,我是xx大學法律系兼任講師,我就是教刑事訴訟法的,你要抓我,我先抓你,我現在就打電話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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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好一如往常地打110報警抓警察
警察們一如往常地嚇到不敢讓我看編號
最後總由第三者警察出面打圓場
直到那個想強押我上車的警察向我道歉後,我才願意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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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這麼無謂的堅持,只為了捍衛大法官釋字535號解釋及警察職權行使法
結果我已變成全台灣唯一一位拒絕違法盤查的人
結果大家都罵我笑我,尤其每次都有警察來網頁上罵我
罵我的理由無非是
「不盤查怎知你有沒有犯罪?」、「沒犯罪查一下會死喔」
「那乾脆警察都不要盤查了,你滿意嗎?」
但每次我被警察讀者這樣罵,我就會很不甘願
為什麼警察有臉在網路公然宣稱:「我違憲違法盤查一下會死喔?」
是啊,沒用這種用語,但意思有何差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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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軍奮戰了這麼多年
我好幾次都差一點被強押到警局
理由:只是因為我一個人兩手空空地走在人行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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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突然發現一件事
大法官釋字535號解釋及警察職權行使法根本是為我量身訂作的[個案法律]
往這個角度想,我就比較不會難過了,心情會好一些些


第四部份:
我又被逮捕了
我吃完宵夜悠閒地慢步回家
一如往常,一台警車切入急停,衝出2名警察,只盤查我一個人,沒有任何理由
一如往常,警察認為我沒有犯罪嫌疑,但仍要盤查我
一如往常,我拒絕違法盤查,於是,我被逮捕
一如往常,我打110報警抓警察
一如往常,警察來幫警察
最後,我以一對六個警察
這次鬧大了,我們都進警察局
有一個警察向我道歉,但一個死不道歉,我只好提起告訴。
筆錄的最後一句話,我發自內心地說:「我是全台灣唯一個行使警察職權行使法權利的老百姓,所以我不能讓步」
剛作完筆錄回到家,好累啊
我是全台灣僅存一位持續捍衛大法官釋字535號解釋及警察職權行使法的人了
希望未來會有第二位以上的人出現啊~~
PS 1:
因為鬧到連副隊長都趕來現場協調了
在警局等作筆錄前,我和副隊長聊了一下
副:「其實他們也沒惡意啦」
楊:「我知道,只有認真的警察才會去盤查,我相信沒惡意,但這就是最大的問題,因為他們都認為任何清況下都可以用強制力盤查是對的了,全台灣只剩下我一個人敢拒絕違法盤查了,我代表法律的最後一道防線,所以我不能讓步,這就好像別人可以怕黑道,別人可以對黑道忍氣吞聲,但警察不可以,因為警察代表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
PS 2:
只有認真的警察才會去搜索,若有一天,每個沒惡意的認真警察都認為任何清況下都可以搜索時,若每個老百姓都認為被搜一下也不會怎樣時,若只剩下我一個人敢拒絕違法搜索時,我當然也代表法律的最後一道防線,我還真的不能讓步啊
我知搜索是誇張一些的類比,但這類比完全能描述我的心聲
真的
幾乎每一個盤查我的警察幾乎都曾義正嚴詞地對我說過相同的話:「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我本來就可以盤查你,不盤查怎麼知道有沒有犯罪嫌疑」
這就是最大的問題啊
當大家都認為違法的事是對的時,這就是最大的問題啊
全台灣只剩下我一個人在死守警察職權行使法及大法官釋字535號釋憲了
PS 3:
我想反問各位一個問題:「若警察上述的解釋為正確,那警察要如何才會違反警察職權行使法?」
答案是:永遠不會違反警察職權行使法,因為照他的解釋,任何情況下都可以盤查
早說嘛
大家何必這麼麻煩去研究大法官釋字535號解釋及警察職權行使法呢
反正任何情況下都可以盤查的啊
PS 4:
這個案件將是指標性的處分及判決
它將會決定釋字535及警察職權行使法是否「實質上刪改」
我真的是為了這釋憲及法律而提告的,我完全不想讓那2位好警察坐牢,但也絕對不可以無罪
未來我會把處分及判決結果貼出來


第五部份:
上個月我剛吃完宵夜散步回家卻遭警察盤查逮捕的案件
前二星期終於開偵查庭
二位警察委任了辯護人
二位警察(被告)都辯稱:「當我們車開經過時,楊先生停頓了一下,然後往黑暗的牆角移動,於是我們認為有犯罪嫌疑而下車盤查」、「我們沒有任何肢體接觸,我不承認有抓他」、「他說要告我們,我們反而心生畏懼」
我突然想起了菲律賓那些人
PS 1:
當然不能以偏概全,還是有很多好警察的
但各位同學未來當了檢察官或法官後
當你(妳)傳喚警察來當證人時
千萬不要認為:「警察跟被告或告訴人完全不認識就認為警察的證詞100%可信」
立場不同的二個人,證詞很可能會完全相反
PS 2:
講到這,有些同學可能會認為:「因為二位警察現在是被告,所以當然可能為了自辯而為不實陳述」
我知道,那是被告的權利
但未來他們反告我妨害公務時,他們就變證人了
他們一定會說一模一樣的話
假如你(妳)是檢察官或法官,會不會認為:「警察跟被告或告訴人完全不認識就認為警察的證詞100%可信」?
假如我不是律師也不是老師,你還會不會認為:「警察跟被告或告訴人完全不認識就認為警察的證詞100%可信」?
假如我是有前科的人,你還會不會認為:「警察跟被告或告訴人完全不認識就認為警察的證詞100%可信」?
你(妳)要依證據及論理法則來判斷證明力?
或是依雙方的職業身份地位前科來判斷證明力?


第六部份:
有看到我的網站的首頁規則的人
就會知道,我是個低調到不想讓人知道我真實身份的人
沒想到出乎意外的上了新聞(後面我會說明原因)
但因為新聞分別抄了部分各方說法,而且分別抄錯一些
所以每間新聞內容都有些不同
至少和我及警察的說法也都有不同
在搞錯[案發經過]的前提下
結果幾乎全台灣的鄉民都在網路上罵我
是啊,如果真的像新聞寫的一樣,連我都想罵我自己
這幾天,我接到無數關切電話及信件
重覆相同回答太累了,我只好寫這篇文章供大家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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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各方說法不同
但以下是我及警察都會同意的事實經過及真相
(對話內容我當然不可能100%記得及吻合,但至少有8~9成準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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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住在廣州街夜市附近
4月的某晚,我走路去廣州街夜市吃冰
吃飽後,我走路回家
我穿灰色帽T+黑色寛口袋工作褲+夾腳拖(裝少年)
而我手上拿一個咖啡色的小手提包(裝皮夾及手機)
大約是晚上11:40左右
我走在和平西路三段的紅磚道
剛走過龍山國小校門口
一台警車從我的左後方開過來
2個警察下車,跟我要證件
楊:[為什麼要看我證件?]
警:[沒什麼,只是看一下]
楊:[我有犯罪嫌疑嗎?]
警:[............](註:這句話警察不承認,所以我先略過)
楊:[既然我沒犯罪嫌疑,依大法官535號釋憲及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及第7條,我可以答應盤查,我也可以不答應盤查,我現在選擇拒絕,可以嗎?]
警:[不可以,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我有權看你的證件]
楊:[必須符闔第6條,才能適用第7條,但我沒犯罪嫌疑,所以不符闔第6條,當然也不能適用第7條]
警:[我說真的,第7條有規定啦]
然後警察掏出藍色的小冊,剛好是[警察職權行使法]
警:[你看,第7條是不是有規定]
楊:[你看,第7條第一句話是不是『依前條規定…』,所以要先符闔第6條啊」
警:[你不要管第6條,你看,第7條是不是有規定」
楊:[我知道啊,但第7條第一句話是不是『依前條規定…』,所以要先符闔第6條啊」
然後雙方重複上述對話很多次
警:[好,那我現在認為你有犯罪嫌疑]
楊:[請說明一下,我那裡有犯罪嫌疑?]
警:[我們是基於警察職權行使法,認為你有犯罪嫌疑,所以才盤查]
楊:[那你告訴我,我那裡有犯罪嫌疑?]
然後雙方重複上述對話很多次,但警察並未說明有何犯罪嫌疑
然後我開始不耐煩,我拉下帽T的拉鏈給警察看,我打開手中的小包包給警察看
然後我很生氣地說:[你告訴我,我那裡有犯罪嫌疑?只要你說的出來,我就讓你查]
但警察並未說明有何犯罪嫌疑
楊:[合法的盤查,我願意配合,但違法的盤查我拒絕配合,我的要求很基本,只要你說的出來我有何犯罪嫌疑,我就讓你查]
但警察並未說明有何犯罪嫌疑
楊:[你有要逮捕我嗎?]
警:[我沒有要逮捕你]
楊:[那我可以走了嗎?]
警:[我們是要盤查]
楊:[既然你沒有要逮捕我,我要離開了喔]
然後我轉身離開
但因故仍留在原地(註:我離不開的原因,雙方說法不同)
楊:[你不要妨害我的自由]
警:[我們是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盤查]
然後我又想離開
但因故仍留在原地(註:我離不開的原因,雙方說法不同)
然後我們又多次重複相同的對話
楊:[你告訴我,我到底有何犯罪嫌疑?]
警:[我們是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盤查]
警察仍未說明我有何犯罪嫌疑
因為前前後後已經花了約十分鐘以上
我也受夠了,我也火大了
所以我拿出手機,打110報警
然後有其他警察分別來到現場瞭解情況
最後他們的副隊長也來到現場
我向副隊長描述事情經過
副隊長希望我不要告他們
最後我和副隊長達成協議:[若2位警察都向我道歉,我就不告]
然後其中一位警察就向我道歉
我仍多次問:[那我到底有何犯罪嫌疑?]
警:[我們是基於警察職權行法盤查]
上述對話又重複很多次,警察仍未告訴我有何犯罪嫌疑
問久了,我也累了,所以我想問另一位警察
但另一位警察不理我,也不想道歉
所以我只好提告
5月,地檢署第一次開庭
檢:[你們為何想盤查他?他有何犯罪嫌疑?]
警:[當我們車開經過時,楊先生停頓了一下,然後往黑暗的牆角移動,於是我們認為有犯罪嫌疑而下車盤查....」丶「他理光頭,像剛假釋出獄的人」
沒錯,事隔一個月後,警察才第一次對我說明犯罪嫌疑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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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啦,以上就是我和警察都同意的事實經過及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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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就是我的片面之詞,交由各位同學判斷真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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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規定,原則上,必須有「犯罪嫌疑」才可以盤查(警察也是用這個理由來盤查的)
2.我不是光頭,我是平頭,像不像假釋出獄?這我不介意,可以確定的是:「平頭髮型及有無前科,並非『犯罪嫌疑』,都非『警察職權行使法』的盤查要件」
3.我沒因看到警車而躲到暗處,因為它從我左後方開過來,我看不到,直到它停車且警察走到我旁邊時,我才看到要來盤查我的警察,我也真的沒機會躲警察,因為看不到
4.而且我身為律師兼老師,我實在想不到理由要躲警察?我真的沒動機躲警察
5.事實證明,我當晚也沒犯罪,沒犯罪的我,又要如何創造犯罪嫌疑?我真的沒動機躲警察
6.和平西路三段,是條超級寛的大馬路,因為是國小門口,所以也有超級寛的紅磚道,因為是台北市的大馬路,所以也超級亮,更重要的是,因為龍山國小很大一間,很大一個四方形,所以沒有巷弄(所以啦,我真的無暗巷可鑽,看到新聞我真的差點昏倒)(若說我企圖翻牆進入龍山國小,反而比較合邏輯)
7.當天晚上,我們吵了好久,為何警察從沒提到[躲警車丶躲暗處丶躲暗巷]?當我在他的長官面前指責他們時,為何2位警察不挺身為自己的清白辯護?當警察向我道歉時,我又問了好多次我有何犯罪嫌疑,為何警察還是沒提呢?當我說了很多次:[只要你說的出來我有何犯罪嫌疑,我就讓你查],為何整晚都絕口不提呢?為何直到我告他們了,直到他們也請律師了,直到檢察官第一次開庭時,他們才說出我躲警車等的事呢?
8.講了這麼多,你還相信我那晚真的有躲警察的奇怪舉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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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可以下一個懶人包結論,以供大家輕鬆判斷
「如果你覺得我有看到警車並且躲到暗處(或巷弄),那麼我真的有犯罪嫌疑,警察可以合法盤查我,我不可以拒絕」
「反之,如果你覺得我沒有看到警車或沒有因而躲到暗處(或巷弄),那麼我真的無犯罪嫌疑,警察若盤查我,我可以拒絕」
那一句話才是可信的?
交由您自行判斷
PS 1:
有些鄉民罵我的理由是:[活該!誰叫你看到警車要躲到暗巷,當然有犯罪嫌疑]
如果我有,我真的活該
但我有嗎?
龍山國小門口有巷子嗎?
PS 2:
有些鄉民罵我的理由是:[小事情,竟然弄成大新聞,根本是自己想出名]
這句話是最大的錯誤
7/8檢察官不起訴處分(但還沒把處分書寄出,所以我和警察都沒收到)
7/9凌晨,自由時報的報紙已經刊登不起訴理由(我不知誰告訴自由時報的,但絕對不可能是我和警察,因為我和警察都還沒收到處分書,我們都不知內容及理由為何,至於誰告訴自由時報,我不追究,我也不在意)
7/9早上9點以前(我不知時間),警察局通知媒體,表示將在9點多舉行記者會,說明本案
7/9早上9:23,記者查到我的名字及電話,跟我說自由時報已刊登,而警局也要開記者會,所以希望能採訪我,我原本拒絕,因為我還沒收到不起訴處分書,我不知要回答什麼,但記者們仍希望是馬上採訪
7/9上午11點左右,我和記者約在泡沫紅茶店(哈,我還是習慣在泡沫紅茶店),當我開車經過店門口時,看到一大堆記者及攝影機,我嚇到回電:[怎麼會有這麼多記者?他們怎麼知道我們約這?],記者:[因為我們都認識,他們知道我們約好了,就一起來了],楊:[但我很低調,我不想上電視露臉,我也不想讓人知道我是誰,所以你們不能拍我的臉,也不能打上我的完整姓名,只能說是楊姓律師,可以嗎?],記者:[好]
然後記者們就把警局記者會說的內容轉述給我聽,楊:[警局記者會說的,和他們在地檢署講的不一樣],然後記者拿自由時報內容給我看,我就針對報紙內容回應
7/9中午,民視也來電要採訪我,我一樣要求不能拍臉,不能透露全名,但民視仍希望拍臉,最後我們折衷,可以拍臉,但要打馬賽克,哈
7/9下午,各媒體的新聞陸續播出,但寫出來的內容卻和我及警察講的也有點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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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啦,回歸正題
鄉民真的誤會了,我一點都不想出名
是警察等人主動召開記者會的
我是被記者約的
我還特別要求不露臉,不露真名,打馬賽克
我真的也不是為了出名或賺錢而上新聞的
最後
請再看一下我的網站的首頁規則
我真是個低調到不想讓人知道我真實身份的人
PS 3:
有些鄉民罵我的理由是:[都不能查,警察怎麼辦案?]
我沒這個意思
我只要求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來合法盤查
所以我和警察也當場翻法條了
我的要求很卑微:[因為法律規定要有犯罪嫌疑才能盤查,你只要告訴我那有犯罪嫌疑,你只要開口說,我就讓你查]
你真的覺得很難辦案嗎?
================
假如有人反問你:[警察盤查,應不應依法律規定?]
你一定會回答:[當然要]
假如有人反問你:[警察能不能違法盤查?]
你一定會回答:[當然不行]
所以我提出一個卑微的要求:[因為法律規定要有犯罪嫌疑才能盤查,你只要告訴我那有犯罪嫌疑,你只要開口說,我就讓你查]
你真的覺得很難辦案嗎?
PS 4:
有些鄉民罵我的理由是:[查一下又不會死,無聊]
這句話本身可以是對的,我能接受
因為配合盤查,也是你們的權利
因為放棄拒絕的權利,也是你們的權利
因為查一下,真的也不會出人命
再誇張一點,拘捕十分鐘,讓警察搜索,也不會怎樣
所以我真的可以接受並尊重鄉民們的這句話
真的,查一下也不會死
所以全台灣沒有人敢行使這個憲法及法律上的拒絕權
我真的很無聊,我真的是唯一一位,也可能是最後一位
而我無聊的動機為何?
幾個月前就公開在網頁上了
http://www.wretch.cc/blog/sleepylaw/27874941
PS 5:
有些鄉民會罵這句話:[法學教授了不起喔,法律學到那了]
首先,我從沒說我是教授,我只是兼任講師
我也只告知記者我是兼任講師
我給記者的名片上面也是寫我只是兼任講師
是有些記者寫錯了(若把各媒體的新聞抓出來比對,有些用語[教授],有些用語[講師])
==============
至於我提告的動機為何?
幾個月前就公開在網頁上了
http://www.wretch.cc/blog/sleepylaw/27874941
PS 6:
勘驗錄影畫面時,有些畫面沒拍清楚,只拍到我剛要離開鏡頭,然後又彈回鏡頭內,有些有拍到警察的確有伸手碰到我的胸,而警察在檢察官面前辯稱:[是為翻法條給我看,才拿法條碰到我]。但我提告的動機只是想創造實務上關於「盤查」要件的判決或判例,這才是我想要的。所以有沒有妨害自由,對各位同學而言並不重要,我就先不提了。
PS 7:
鄉民們真的可以罵我無聊
但不管在罵任何人之前
還是建議先聽聽雙方說法後再罵
因為這樣可以罵的比較精準
而且這是判斷誰對誰錯的好習慣
PS 8:
大多數人沒上過地檢署或法院
大多數人都是用電影情節來想像
讓我告訴大家台灣的司法審判實務
任何人,都可能在庭上說謊
說謊的人,可能是證人丶被害人丶被告
================
沒有一種職業是絕對不可能說謊的
所以您絕對不會說:[xx絕對不可能說謊]
================
說謊的人,可能是我
說謊的人,可能是警察
誰說謊?
交由您自行判斷


第七部份: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丶29丶30條
常來看我文章的人,就會知道
我幾乎是全台灣唯一一個敢拒絕警察違法盤查的人
99.999999%的台灣人必定配合警察盤查,理由如下:
(一)不介意,被盤查一下又不會死,所以同意盤查
(二)不懂盤查的法律要件,不知道是違法的,所以同意盤查
(三)不敢拒絕,所以同意盤查
(四)試著口頭拒絕,警察回招,幾招之後就被ko,然後同意盤查
我就曾經聽過某位知名憲法教授有次開車被警察盤查,他認為當下並不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盤查的要件,他突然想到一件事:「雖然我沒違法,被查一下也無妨,但我是教憲法,出於好奇及好玩,拒絕違法盤查試試吧」
某教授:「你這樣不符合盤查要件也」
警察:「把車箱打開,我只是看看」
然後.....若無其事地順其自然完成100%盤查兼搜索
精通憲法及法律的教授一回合就被ko(至於教授名字,就不提了,我也自然忘了)
===================
因為我的少年丶青少年丶成年曾遭警察違法盤查無數次並當場羞辱無數次
自從大法官釋憲535號解釋及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修正後
我發誓拒絕警察違法盤查
我和警察對決無數次,好幾次差點被押到警察局
警察甚至曾經想陷害我,一手偷按錄音鍵,然後開始用輕佻的言語及表情想激怒我,只期望我能一氣之下罵任何一個字,然後就能用公然侮辱現行犯而逮捕我並起訴我,但我一句髒字都沒罵,只用合法的言語怒罵他們違法盤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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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規定了盤查的要件(文字太多,懶得貼)
表面上說:「符合要件,就可以盤查,不符合,就不能盤查」
表面上很公平,左右兼顧
屁!
實務上,警察說了算,檢察官及法官也用盡最力量相信警察
講白一點:「無條件,都可以盤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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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規定了若違法盤查得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撤銷(文字太多,懶得貼)
表面上很公平,左右兼顧
屁!
盤查及爭吵,甚致當天被押到警察,最多,當天會結束
等你數月後訴願及行政訴訟判決後,盤查早在數月前結束了
試問:「時光不能倒流,已經結束的違法盤查,要如何撤銷?撤銷有屁用?」
何況,基於前一段相同的理由,法官會用盡全力相信警察的話
訴願及行政訴訟的結果當然會輸,怎麼可能撤銷?
講白一點:「無條件,都可以盤查」、「合法或違盤查,實質上都無法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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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0條規定了若違法盤查得請求損害賠償(文字太多,懶得貼)
如前所述,法官會用盡全力相信警察的話,所以百姓一定會輸,要不到賠償
何況,如前所述,違法盤查最多當天會結束,損害金額賠不了幾仟或幾萬元,比律師費還少
最後,那原則上是國家賠償,也不是違法的警察賠
講白一點:「無條件,都可以盤查」、「合法或違盤查,實質上都無法救濟」、「警察違法盤查不會有任何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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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遇到違法盤查時,老百姓自保的唯一武器只有一個:「刑法304條強制罪」
更慘的是,若再繞回最前面
法官會認為:「反正你可以另外訴願丶行政訴訟丶國家賠償…可資兼顧老百姓權益」
所以法官更會用盡最大力量去認定警察盤查是合法的,以兼顧警察權益
所以,連我這個全台灣極少數研究盤查法律的律師兼老師,而且幾乎是全台灣唯一敢拒絕違法盤查也唯一知道如何和警察過招的律師兼老師,警察剛好有帶一本警察職權行使法,警察當場查法條,我當場教他法條文義,在警察後半段有錄影的前提下,被攔下丶爭吵丶數次離開又被擋下來累計約十幾分鐘後,我都告不贏警察
講白一點:「無條件,都可以盤查」、「合法或違盤查,實質上都無法救濟」、「警察違法盤查不會有任何後果」、「在任何違法盤查情況下,幾乎絕對告不贏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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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萬別反問我:「所以你希望把條文改成警察很難盤查?讓壞人都逍遙法外?」
我第一篇文章已說過了,我不打算下結論,我只是非常想點出問題
我們有2種選擇
第1種,就是維持現行的法條內容:「無條件,都可以盤查」、「合法或違盤查,實質上都無法救濟」、「警察違法盤查不會有任何後果」、「在任何違法盤查情況下,幾乎絕對告不贏警察」
第2種,就是修改條文,讓警察只能合法盤查,不能違法盤查,若違法盤查很可能同時要負刑事丶行政及民事責任
要選那一種?我不會太堅持(雖然我偏好第2種)
但我重心在於要點醒大家:「警察職權行使法關於盤查的內容,一點都不公平,它完全不左右兼顧,幾乎是無條件,都可以盤查、合法或違盤查,實質上都無法救濟、警察違法盤查不會有任何後果、在任何違法盤查情況下,幾乎絕對告不贏警察」
所以啦,不要花時間來挑戰我
你自己選一個你喜歡的吧,選什麼都好,只要不要以為現行條文很公平很完美即可
PS1:
人性是自利的,警察也是聰明的
當警察們發現檢察官及法官全力力挺他們
當警察們發現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規定可以把人押到警局
所以出於善意而想打擊犯罪的好警察們就會利用盤查來代替拘票
而合法拘捕又可以無令狀附帶搜索,所以也會利用盤查來代替搜索票
所以刑事訴訟法關於拘票及搜索票的規定越來越沒用
所以出於善意而想打擊犯罪的好警察們可以不用拘票及搜索票就押人並搜索
PS2:
同理,若非出於善意的警察們,也會如此
PS3:
我是全台灣最好騙的人
我天真的以為大法官釋憲及法律寫的是真的
我天真的以為有「依法行政」及「依法審判」這二個東西
PS4:
當出於善意的檢察官及法官力挺出於善意的警察而讓出於善意相信法令而拒絕違法盤查的百姓敗訴後
就等於變相刪除大法官釋憲535號及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規定
就等於變相破壞「權力分立」及「信賴保護」這二個東西
PS5:
未來我若再遇到違法盤查時,我該不該乖乖聽某檢察官的話:「被盤查一下又不會怎樣」
當全台灣唯一一位敢拒絕違法盤查的人都低頭後
台灣還有人敢拒絕違法盤查嗎?
若沒有,那是不是代表「100%違法盤查的警察,都100%不可能被認定成違法盤查,都100%會被認定為合法盤查(因為沒人告,或默示同意)」?
原始文章:
http://sleepylaw1234.pixnet.net/blog/post/2112746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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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comments on “臨檢及盤查 法律須知

  1. 楊律師您好:
    我想請問您幾個問題,今天晚上因暫停(不到一分鐘)在紅線上而被五名警察盤查身份,這樣的事情合理嗎?
    我的想法是,違規停車可以開紅單、可以把車拖走,但為什麼會被懷疑是通緝犯,須表明身份證明自己不是通緝犯。

  2. 邪惡之人
    掌握權力之後 就會露出本性
    不把這些權力使出來 就會全身不舒服
    不對他人頤指氣使 就好像對不起祖宗八代
    這道理可以在洪仲秋案中看出來
    所以 我從來不相信警察

  3. 看完楊律師與警察過招過程,
    台灣人民根本離民主還很遙遠。
    而台灣根本還是警察國家

  4. 給你加油和肯定,另外,你並不是唯一行使這項權利的人。
    幾年前,我騎著我的小車載著女兒行經一條暗巷,也是遇到臨檢
    也是被我拒絕了。
    我這媽媽載女兒回家也是有犯罪嫌疑喔?扯!
    當時一開始是因為對方讓我感覺怪怪的,但後來是讓我很生氣不爽,最後反正後來他們放行我就算了。
    唯一讓我傷心的是我老公,他的反應倒跟那些批評你的鄉民一樣。
    幸運的是,這種事我只遇到過一次,因為,我就只是一個標準胖媽媽的形象。

  5. 楊律師你好
    請問高雄市政府如果要以傳染病防治法38條 強行進入民宅噴登革熱疫情殺蟲藥
    是否構成違返憲法第2章22 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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