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英屬維爾京群島國際商業公司台灣或香港分公司

永然文化 何文傑會計師
不少客戶成立國際商業公司後,會在台灣或香港開設分公司(Branch),一般客戶的作法,都是把公司成立的有關文件,連同代理人授權書(Power of Attorney)一份交由下列各單位依次作確認及認證的工作:
一、英屬維爾京群島註冊代理。
二、一間位於英屬維爾京群島的公證律師行。
三、英屬維爾京群島法院。
四、台灣政府位於聖裡斯多福(St Kitts)之領事館。
From:Easy企管報
*在台灣成立分公司
根據台灣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之規定,境外公司如要在台成立分公司,有關文件可依下列方式擇一辦理:
一、經當地國台灣駐外單位簽證,或
二、由當地法院或政府機構出具證明,或
三、當地國駐台機構或其駐其他國家(地區)機構簽證。
因此,把文件送往聖裡是多福作驗證,實非必要,閣下大可減省此一程序,令在台開設分公司之手續更快捷,亦可省去不必要之支出。
*在香港成立分公司
應向香港公司註冊署申請公司法第十一部(PART
XI)註冊,文件包括:
一、經董事簽署的公司章程。
二、公司註冊證書。
三、代理人授權書(Power of
Attorney)。
四、F(1)表格。香港註冊應聘用會計師或律師為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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