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一事故 駕駛不得列為受害人

■記者洪凱音 整理
民國87年3月間,吳春霖(假名)駕駛自小客車與騎乘900C.C.重型機車的白俊仁(假名)發生交通事故,吳春霖送醫後不治死亡。
肇事的900C.C.重型機車當時並未合法上路,無法取得公路監理機關的申請牌照,白俊仁騎乘的機車無法依規定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吳春霖的家屬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申請死亡保險金補償,最後判決結果,特別補償基金以肇事情形屬「單一事故」為由,拒絕理賠,而家屬亦不得要求領取補償金。
【2004/07/19 星期一 經濟日報/B4版/保險人生】

所謂的單一事故,根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施行細則第3條第2項中規定:「汽車交通事故僅涉及一輛汽車者,受害人不包括該汽車之駕駛人」,很明顯的受害人吳春霖是該汽車的駕駛人,不在保障範圍內。
加上未領牌照的重型機車並非保險標的,因而吳春霖也無法獲得強制汽車責任險的理賠。
但此事件中,若汽車或機車上有乘客,在汽車責任強制險的範圍內,仍應受到保障。
保險事業發展中心解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目的,是保障汽車交通事故之受害人,且為使車禍受害人均能迅速獲得理賠而採取無過失責任,該保險的本質上仍屬責任保險而非傷害保險。
如駕駛人希望在單一事故中也能獲得保障,保發中心建議機車騎士可自行向產險公司加保「駕駛人傷害險」,而自小客車則可額外投保「汽車乘客責任險」,或向一般壽險公司投保意外險,即可獲得更完整之保障。
由於重型機車在91年7月才開始合法上路,喜歡重型機車的車主,最好購買合法後進口的二手車,可以減少買到拼裝車或贓車的機率,在投保責任險上也不至於出現問題而出現不必要的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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