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訊
問: 張先生名下一棟位於三重的房屋遭法院拍賣,該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答:被法院查封拍賣的房屋,應依拍賣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費用後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併同其他各類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
如果名下房屋因故遭法院拍賣,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被拍賣房屋的所有權人,仍應提示原始購屋時的成本及費用資料供查核,以證明確實無財產交易所得,否則國稅局仍將依房屋評定價值,乘以財政部公佈的拍賣年度財產交易所得標準(92年度的所得標準:臺北市19%、高雄市16%、省轄市13%、縣轄市10%、鄉、鎮8%)計算財產交易所得。
問 : 王女士的房屋去年(92)因為隔鄰建商興建大樓而導致損害,經過和解,她得到10萬元的修繕賠償金,這筆賠償金是否要申報並課徵所得稅
答:目前臺灣地區因興建房屋造成與隔鄰的糾紛,時有所聞,且常以金錢賠償方式,解決問題。王女士所得到10萬元的修繕賠償金,如果剛好彌補其房屋所受到的損害時,因為是屬於損害賠償的性質,可以免納所得稅。
但如所得到的賠償金超過所受到的損害時,超過部分的賠償金,則屬於所得稅法第14條第一項第9款規定的其他所得,依法應課徵所得稅。因此,房屋所有權人如果有上述情形時,應該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據實申報,以免被查獲科處罰鍰。
【2004/05/02 星期日 經濟日報/11版/居家寶典、期貨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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