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報稅小檔案

■台北訊
一、財產交易所得
依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財產交易所得是指納稅義務人並非為經常買進、賣出的營利活動而持有的各種財產,因買賣或交換而發生的增益。
此類所得的計算方式為,以出售時的成交價額,減去原來取得時的成本和一切改良費用後的餘額,即為所得額。舉個例子來說,某甲出售高爾夫球證乙張價格500萬元,支付佣金20萬元,當初購入的成本是200萬元,那麼財產交易所得就是280萬元。

如果是因為繼承或贈與而取得的財產或權利,則以出售時的成交價額,減去繼承時或受贈時的時價,以及繼承後或贈與後的一切改良費用,所剩餘額即為所得額。
二、自用住宅
自用住宅若不考慮面積等因素,簡單的解釋就是指,所有權人或配偶、受扶養直系親屬,在該住宅地址辦好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的房屋。
【2004/05/02 星期日 經濟日報/11版/居家寶典、期貨投資】

Please follow and like us:

發表迴響

你的電子郵件位址並不會被公開。 必要欄位標記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