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重購退稅 補徵2,000萬

【經濟日報╱記者吳碧娥╱台北報導 2009/08/19】
台北市稅捐處已完成台北市自用住宅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案件清查作業,今年共計清查2,954件,其中有124筆違反重購退稅相關規定,補徵稅額達2, 000萬餘元。

台北市稅捐處表示,避免因課徵土地增值稅,降低民眾重購自住房屋的能力,若出售原有的自用住宅用地,而另於他處購買自用住宅,稅法特別規定就已經繳納的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的金額。但為避免民眾於退稅後立刻出售房子,或改作其他用途逃漏土地增值稅,同時訂有追繳重購退稅的規定,也就是經核准退還土地增值稅者,若其重購的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五年內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者,應追繳原退還稅款。
台北市稅捐處日前依土地稅法規定,辦理清查重購自用住宅用地核准退還已納土地增值稅案件,清查作業已於6月完成,在今年清查的2,954筆案件中,查獲124筆適用土增稅重購退稅的案件違反法令,補課稅款達2,000萬餘元。
台北市稅捐處說,有些例外情形可免追繳稅款。包括在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的戶籍設籍方面,如有因子女就學需要、因公派駐國外、土地所有權人死亡等原因,遷出戶籍或未設於該地,如經查明實際仍作自用住宅使用,並未改作其他用途者,得免予追繳。此外,若重購的土地在五年內被徵收,或因建物受輻射污染由主管機關收購者,也可免追繳。
台北市稅捐處特別提醒,若是將重購土地贈與配偶,依現行民法規定,土地產權已由受贈配偶取得,屬於實質移轉,還是會被稅捐機關追繳原本退還的土增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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