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稅 莫忘不動產扣除額

■彭培業
又到了報稅的季節,92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自5月1日至5月31日止。在日常生活的食、衣、住、行當中,尤以住的問題所牽涉到的法令規定最多,也最複雜。如果想節省稅賦,更不能忽略與不動產有關的稅法規定。
綜合所得稅中有所謂「扣除額」的規定,其中與不動產相關的扣除額大致上可以歸納為「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額」、「財產交易損失扣除額」及「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等四大類。
這些都與民眾的荷包息息相關。如果92年度有上述的相關支出或損失,別忘了要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便列舉申報。

上述四大類的扣除額,都是屬於支出或損失的部分,而且皆可列舉扣抵。例如,租屋者的房屋租金項目,只要承租者齊備文件,每一申報戶最多可扣抵12萬元。
但是,要注意的是,如果已擁有不動產,並已申報購屋借款利息,就不能適用租金支出的扣抵。
在房屋交易損失方面,一般財產交易所得的計算方式有兩種:第一種計算方式依照官方公式版,以契稅單上的「核定契價」乘上財政部公告的「財產交易所得標準」。
第二種計算方式,則是依實際簽訂契約中的房屋價格,扣掉原來取得時發生的成本和費用,如購屋時的搬運費、裝潢費、清潔費、契稅、規費、代書費、仲介費等等,不但要檢附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和相關費用單據,還要貼上千分之四的印花稅。
因為是以市價計算,並須經過國稅局審核,不一定較划算,所以納稅人要先仔細盤算,何者較為有利。
至於先買後賣、先賣後買或重購自用住宅抵扣稅額等相關優惠規定方面,只要納稅義務人曾經在二年內重購或出售另一房屋,而購買的房屋現值超過出售的房屋現值,且兩間房子都符合自用住宅的規定,即有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設籍,且沒有出租或營業的情形,檢附的證件齊全,就可以從所得稅中抵扣或退還。 (作者是北區房屋首席總經理)
【2004/05/02 星期日 經濟日報/11版/居家寶典、期貨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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