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兩天 加罰滯納金

截止日後30天不繳 開始加計利息
■本報記者郭文平
每年報稅,大部分的人都集中在最後幾天報稅,也有不少人趕不及在法定截止日前申報。如果來不及在5月31日前完成申報,會被加徵滯納金與利息,利息計算方式,是以繳稅年度1月1 日郵局的一年期定儲固定利率作為計算標準

國稅局表示,如果納稅義務人趕不上在法定申報截止日完成繳稅申報動作,就不能再以網路申報、也不可以用信用卡繳稅,必需改以人工申報,並到銀行臨櫃繳稅
超過申報日期後才報稅的人,每超過兩天要加徵1%的滯納金,所以超過時間報稅的人,在技術上還有兩天的「寬限期」。換言之在6月2日前申報,都還不會被加罰滯納金。
如果在法定申報截止日後30天還不繳,則連同本稅、滯納金還要加計利息,這點納稅義務人必需要注意。
國稅局指出,今年利息計算方式也有調整,過去補繳所得稅的利息計算,僅規定以郵匯局一年期定儲金固定利率為計算標準。
但這兩年中央銀行調整利率頻繁,郵局也跟著經常調整利率,為避免納稅義務人對於適用哪一個利率計算補稅利息有爭議,財政部賦稅署已發佈解釋令,明確規定補繳所得稅利息,是按照繳納稅款當年1月1日郵匯局利率水準計算,即使未來郵匯局在年度內調整利率水準,也不會再引起爭議。
如果補繳稅款的利息,要計算到月利率或日利率時,則是以1月1日郵匯局一年期定儲利率為準,再分別按12個月或365日平均計算。
【2004/04/30 星期五 聯合報/C3版/理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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