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之一般徵收及區段徵收的差異

土地徵收指的是一般徵收,若為區段徵收會特別指明。

  • 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被徵收後,如有殘餘部分可否申請一併徵收?
    1. 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
    2. 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即可於徵收公告之日起一年內以書面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所謂「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係指一筆土地部分被徵收,經分割後之剩餘部分而言。若同一所有權人有二筆以上土地,地界相連,實際已合併為同一性質之使用,其中一筆被徵收,剩餘之一筆,亦屬殘餘部分。
  • 一、土地被徵收後,其殘餘部分如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八條規定,得申請一併徵收:
    二、被徵收之建築改良物,其殘餘部分不能為相當使用者,亦同。
    三、申請人資格
    (一)原被徵收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所有權人。
    (二)原所有權人死亡,已辦竣繼承登記者,為登記名義人。
    (三)未辦竣繼承登記者,為其全體繼承人。

  • 土地被徵收時,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補償費可分為那幾種 ?
  • 地價補償費、地上物補償費(包含建築改良物及農林作物)、土地改良費用及營業損失補償。

  • 私有土地經徵收後,其土地徵收補償標準如何?
  • 為在不損及土地所有權人權益及兼顧順利取得公共建設用地原則下,使政府徵收民地給予合理補償,有關徵收土地之補償標準,土地徵收條例第三十條規定:「被徵收之土地,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補償其地價。在都市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公告土地現值補償其地價。前項徵收補償地價,必要時得加成補償;其加成補償成數,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比照一般正常交易價格,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於評議當年期公告土地現值時評定之。」除維持現行平均地權條例第十條,徵收土地應以公告土地現值補償之規定外,並規定徵收補償地價必要時得加成補償。又基於目前各縣市公告土地現值與市價間之差距各有不同,故另規定加成補償成數,由各縣市地價評議委員會視其實際價格差距,予以合理評定。

  • 什麼是區段徵收?
  • 區段徵收就是政府基於新都市開發建設、舊都市更新、農村社區更新或其他開發目的需要,對於一定區域內之土地全部予以徵收,並重新規劃整理。開發完成後,由政府直接支配使用公共設施用地,其餘之可供建築土地,部分供作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之用,部分作為開發目的或撥供需地機關使用,剩餘土地則辦理公開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並以處分土地之收入抵付開發總費用。

  • 抵價地總面積(或稱為抵價地比例)是多少?
  • 抵價地總面積須由需用土地人考量各地區特性、開發目的、開發總費用、公共設施用地比例、土地使用強度、土地所有權人受益程度及實際發展狀況等因素決定。依據現行法令規定,抵價地總面積以徵收總面積百分之五十為原則,最低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曾經辦過農地重劃之土地,最低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五)。
    抵價地總面積最低雖為徵收總面積百分之四十,但是每一位土地所有權人實際領回抵價地面積,須按他應領地價補償費金額及領回抵價地位置之地價計算,計算結果每位土地所有權人實際領回抵價地面積,可能高於他被徵收土地面積百分之四十,也可能低於他被徵收土地面積百分之四十,並不是每一位都剛好是百分之四十。

  • 主管機關在辦理區段徵收前,可否禁止建築改良物之新建等事項?
  • 區段徵收範圍勘定後,主管機關在正式辦理區段徵收前,可以視實際需要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分別或同時公告禁止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重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等事項。禁止期間合計不得超過一年六個月。

  • 區段徵收土地權利關係人對於徵收公告事項有異議時,如何處理?
  • 地權利關係人對於徵收公告事項有異議時,應在徵收公告期間內以書面向主管機關提出,主管機關接受異議後應立即查明處理,並將查處情形以書面通知土地權利關係人。土地權利關係人對於徵收補償價額不服查處結果者,應於查處通知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敘明不服查處之事實及理由,送交主管機關作後續處理;主管機關得提請地價評議委員會復議,土地權利關係人不服復議結果者,得依法提請行政救濟。

  • 一般徵收和區段徵收兩者有何不同呢?
  • 區段徵收與一般徵收均為土地徵收條例規定之徵收方式,惟區段徵收與一般徵收之不同在於區段徵收為大面積之土地開發,開發後區內有公共設施,配回地主之抵價地及其他可建築土地,地主可選擇領補償費或領地,而一般徵收為徵收一筆土地或多筆之單一公共設施,如公園,道路,污水處理廠,地主僅可領補償費.而兩者之補償費皆為當期之公告現值加成,惟兩者之加成數可能會不同,各縣市之加成數亦或或有不同,考量公告現值與市價之差異,通常一般徵收會加4成,-而因區段徵收為鼓勵領地且土地具上漲空間,故通常不加成,有關加成數可打電話至縣市府地價科課詢問.
    通常房子被徵收,會讓地主有不安全感及無法滿足其所受的損失,惟因有些縣市公告現值已接近市價,所以加四成之後其補償金額通常比市價高,事實上有些地主反樂得被徵收.而地上物通常為違章,所以救濟金額不高,合法房屋則視不同縣市而定.
    區段徵收區通常為保護區或農業區,其公告現值原本就很低,若不加成,地主領補償費的意願更低,除了面積不足以配地而領現金之外,通常都會領地.因區段徵收後的開發,土地的上漲空間通常會讓地主變富翁喔.......不過也要看地點啦.....若是台北縣市....應該是非常好的.....因為寸土寸金嘛!!!!!

From:內政部地政司:一般徵收&區段徵收大尾部落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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