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付款 當心債權被轉讓

轉給銀行或資融公司 想解約竟遭恐嚇 消基會:依法須告知債務人
但告知定義寬廣 消費者要留意
【記者梁欣怡/報導】
分期付款買東西,看似簡單,但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提醒可能隱藏在背後的行銷陷阱。消基會發現,竟有不肖業者偷偷將債權轉讓給銀行或資融公司,明明消費者辦的是分期付款,到頭來卻變成貸款,想要終止契約,恐嚇、騷擾電話卻不斷,有人甚至被嚇得搬家。
【2004/06/16 星期三 民生報/A2版/新聞前線】

消基會副董事長李鳳翱指出,依民法規定,債權轉讓必須告知債務人,否則不具法律效力,消費者可以拒絕付款。不過,他也指出,所謂的「告知」定義寬廣,當消費者接獲由銀行或資融公司寄發的帳單,而非當初交易的業者,也可被視為是一種「告知」。
消費者鍾小姐昨天在消基會現身說法,她指出,有次帶小朋友去台北市立動物園玩,就在門口看到一家業者正在推銷網路教學軟體,孩子試玩的感覺還不錯,她想分期付款負擔並不重,當場簽下2年24期的分期付款單據。
沒想到2個月後,她竟接到一家某某資融公司的帳單,正覺得奇怪時,才發現往來公司已從出版公司變成這家資融公司,當她回頭找出版公司時,才知他們已將債權轉讓。
消基會秘書長程仁宏說,還有消費者投訴,業務員前往家中推銷國中數學、自然科有聲教材,消費者決定分24期付款,結果在填寫一大堆單據時,業務員誘導他申辦某銀行現金卡,消費者不疑有他,交出個人資料及身份證。
結果消費者還沒收到申辦的現金卡,有天竟先接到銀行催款通知,查證之下才知業務員利用他的現金卡在未告知的情況下申辦貸款,如此一來,消費者購書的貨款將由銀行全額撥給有聲教材公司,爾後銀行再向消費者催討,而非當初所說的分期付款。
程仁宏認為,像是這類「訪問買賣」,均受到「消費者保護法」7天內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便可要求解約、退貨的保護,消費者一旦察覺情況有異,一定要把握7天黃金時間,以寄發存證信函的方式解除買賣契約,並以雙掛號信件通知業者,保留符合法定要件的證據。
消基會同時提醒,這類「假分期、真貸款」的行銷陷阱,在雙方所簽訂的契約中,早已約定消費者同意委託業者代為向銀行或資融公司申請貸款,但簽約過程中業務員為了不讓消費者看清契約中的玄機,通常都要消費者根據指示在該簽名的地方簽名,消費者無法詳閱契約,但是依照消保法規定,消費者可以要求事前審閱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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