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人跟要保人需同一戶才能申報 上限 24000
■本報記者郭文平
國人「風險管理」觀念提高,每一個家庭中的成員或多或少都有購買保險。稅法規定,保險費的支出每年每人最高有2萬4000元的扣除額,每一被保險人都可在該額度內申報扣除,達到節稅目的。
國稅局表示,依照稅法規定包括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受扶養的直系親屬,包括父母、子女等的保險費用支出,皆可以在報稅時申報列舉扣除。
合於規定作為申報保險費用列舉扣除的項目,包括了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勞工、軍公教、農民保險、學生平安保險、旅遊平安險、全民健康保險及其眷保等。
國稅局也提醒,列報保險費扣除額要注意兩點:
1.被保險人與要保人必需在同一戶內才可申報,同時必需是納稅義務人撫養的「直系親屬」才可適用。換言之,如果是納稅義務人扶養的兄弟姊妹,或兄弟姊妹替納稅義務人扶養親屬所支付的保費,都不能申報保險扣除。
2.申報的保險費以人身保險為主,汽車強制責任險等產險支出不可列報。
納稅義務人投保的保險公司必需是經過財政部核准的公司;沒有經過財政部核准在國內銷售的外國保險公司,保費不可以列報扣除。居住在國外的親屬,可檢附當地投保所支付的保險費收據正本及保單影印本,用來列舉申報扣除。
國稅局強調,申報保險費最重要的是必需要有繳納保費的收據作為證明,如果保險費繳納的收據已遺失,可打電話到原投保公司保戶服務中心,告知被保險人姓名、身份證字號等,申請補發去年度的保費支出憑證,並用該憑證作為證明來報稅。
【2004/04/14 星期三 聯合報/C3版/理財】
Please follow and like u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