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發展條例 張貼在 2012/12/12 作者 denniswave — 暫無迴響 ↓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第 18.19 條: 第18條(未開發山坡地之開發依據) 未開發之宜農、牧、林山坡地,其開發依農業發展條例有關規定辦理。 第19條(志願開發承受公有山坡地) 志願從事農業具有經營計畫之青年,得依農業發展條例之規定,開發或承受公有山坡地。 繼續閱讀 » Please follow and like 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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