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禮仲
今年4月23日大法官解釋第576號,確認「人身保險」契約與填補財產上具體損害之「財產保險」契約性質上不同。大法官認為「人身保險」並無不當得利的問題,是以,不應適用保險法中第36條及第37條複保險規定。
今後要(投)保人就人身重複保險無須負擔告知保險公司之義務,除非保險公司能證明要保人未履行保險法第64條「最大善意條款」,舉證被保險人有違反據實告知之義務,否則僅投保人未告知重複投保的事實,保險公司不能以要保人未告知複保險之事實遇然認定保險契約無效,並以此作為拒絕理賠之理由。
【2004/05/23 星期日 經濟日報/18版/保險頻道‧房屋市場】
大法官釋字第576號 對保險業之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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