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於財產保險 沒有不當得利問題 理賠制度與國際接軌
財部研擬配套 檢討高保額通報機制
【記者馬淑華/台北報導】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昨(23)日作成釋字第576號解釋,人身無價,人身保險契約不同於財產保險,不受保險法規定,複保險時須告知的義務限制。為此,壽險業者擔心,可能助長詐領保險金的道德風險,但表示將加強業界的通報制度等,以為因應。
大法官楊仁壽表示,這號解釋,最重要的是要國內人身保險理賠制度,與國際接軌,保障國人投保權益,並可藉此統一最高法院內部不同的法律見解。
大法官同時宣告,最高法院76年所作出複保險規定適用於人身保險契約的判例,應不再援用。
楊仁壽舉例,目前國人以刷卡方式出國旅遊,多可享有人身保險。但如果發生事故,國內業者可能會以保險法複保險未事先告知的規定,拒絕理賠。這樣對投保人並不公平。
楊仁壽說,目前國際趨勢,因為人身保險都是採定額制,重複投保人身險,並不須事先告知。因此這號解釋,最重要的就是要與國際接軌,保障投保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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