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惠娣 顧問
勞委會擬將有關僱主對上、下班通勤職災必須負起工資補償的解釋令刪除,免除僱主的責任,但勞工遭受職災時仍能申請勞工保險的職災給付。
依目前的勞動法令,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除可申請勞保的職災傷病給付之外,不足的部分必須由僱主補足差額。例如,月薪五萬元的勞工,一旦發生職業災害,必須住院休養半年時,必須依據實際工資給予半年薪水三十萬,這三十萬元中的十七萬六千四百元是勞保給付,其餘的部分是僱主依勞基法五十九條所規定要補足的差額。勞委會刪除僱主的責任後,勞工只能取得勞保給付的十七萬六千四百元。
From:Easy企管報
根據以往案例、勞委會一向把勞工上、下班發生車禍認定為職業災害,但是法院對有關通勤職災訴訟案的判決卻是見解不一,造成困擾,常是勞資雙方最大的爭議。為了避免爭議,勞委會決定修訂通勤職災認定的解釋令。
如果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條規定,所謂職業災害是因為就業場所設備或作業活動引起的災害,而通勤職災並不是職業上的原因所引起的災害,且勞工上、下班途中所發生的車禍已脫離僱主可以監督掌控的範圍;再加上,勞基法八十七的擴大適用,上下班通勤事故導致傷病、殘廢、死亡有日增趨勢,如果僱主都得承擔起照顧勞工的全部責任,勢必造成僱主沉重的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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