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日前在3號國道凌晨開車南下於約333KM處被1名手持紅色發光警示棒站在外側第一車道的人攔下(旁邊車輛即時打開其車頂紅藍警示燈)當時才發現該車為警車持發光警示棒為穿著警察制服之員警我減速靠路肩停下車之後他從後面跟上說我違規超速就請我出示證件順便叫我看那隻測速器上面所顯示的車速135KM.我並不認為我有超速.(我想申訴).
From:魅力電子報-LawFormosa
所以我並未在該告發單上籤名該名員警就說了一些好像是制式的說法.....陳先生你於93.元月.幾號晚上幾點幾分於國道3號333KM處超速................由於你拒絕簽收告發單.我們會用郵寄的方式寄達你的住所....前天我因要變更駕照住址便到監理站辦理.結果櫃檯小姐說我上有罰單未繳..國道超速逾期6000.未帶行照不知罰幾百元(忘了)
我想請問的是
1.該員警可以開我超速嗎.無相片.無紀錄.僅僅靠一支所謂的雷射測速槍螢幕數據.就要納稅人3000大洋(我不質疑該儀器"出廠"時之準確性.但該儀器是相當精密.一般具儀器觀念的人皆知.該儀器於每次使用前皆須有所謂簡易校正檢點之自主檢查.另需定期送第三公證單位校正.要不很容易發生誤差)
2.該員警於我拒簽告發單後.在我驅車離去後又在上面加一項我未帶行照(當時一名員警自行開告發單.一名在跟我盤查.然後將告發單給我叫我簽名.我有看一下內容並無此項未帶行照.)
3.超速罰單是3000我於車籍.駕照住址皆無收到該告發單.但去監理所辦理駕照變更時卻發現逾期須繳3000X2=6000 $%#@%$#^$#%......請問如何申訴..這個過程有瑕疵嗎????
煩請回應.........謝謝
關於超速違規部分:
(一)司法實務上一般認為:「交通違規事件之舉發,雖無任何足資證明之照片可資為證,然交通警員掣單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列之違規事實,本質上為行政處分,係公務員基於職務上權力,依法就特定之具體事件所為具有公法上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基於公務員為公法上行為具有公信力之原則,該行政處分當可被推定為真正,其據以依法處分之事實認定亦為真正無誤,本此公信原則,乃立法者賦予行政機關制定違反道路交通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使勤務警員得當機處分以達其維護交通秩序、安全之行政目的。反之,若謂公務員一切行政行為均需預留證據以證其實,則國家行政勢必窒礙難行,是受處分人既未就執勤警員之舉發有誤提出相關證據以供調查,亦查無任何證據足資證明其有捏造事實違法取締之情事,則執勤警員本其維護交通秩序、安全職責所為之舉發,自應受到合法、正確之推定」。因此,除非質疑該雷射測速槍本身有功能上或使用上之瑕疵外,尚難徒以未有照相等其餘佐證為由,而主張不應受罰。
(二)「當場舉發者,應填記駕駛人或行為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地址﹑身份證統一號碼及車主姓名、地址、車牌號碼﹑車輛種類。被查獲之駕駛人或行為人為受處分人時,應將該通知單填記後交付該行為人簽名或蓋章收受之;拒絕簽章者,並記明其事由,視為已收受」,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前段定有明文。本件既然該超速違規告發單是「視為已收受」,自無再將告發單按址送達之必要。
關於未帶行照部分:
此項違規,僅能以「當場舉發」之方式處理,而不能採「逕行舉發」,因此不能在駕駛人不知情的情形下開單告發。警員在攔停後,通常都會要求駕駛出示駕照、行照,當時警員是否業已告知您未帶行照將依規定處罰,而您未注意?如果是自始均未曾告知,事後才在違規超速的告發單上附加未帶行照一項,或另行開單告發,並附記駕駛人拒絕簽名收受,則非適法,得依法聲明異議,不過舉證上恐有困難。
國道超速沒有照相,可以告發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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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當時有很多車在場,大家都差不多快,我怎樣知道員警的測速器上的資料是我車子的呢?
多謝了!
只能相信他們的技術了~最近有個新聞:March 被拍到 190 KM/hr 超速駕駛~經過申訴還是失敗,因為他們認為極速可以開到 200 KM/hr
不過,倒是可以主張測速機需要校正!
謝謝回答,所以就只能認命了嗎?
如果你有 GPS 軌跡紀錄的儀器(會顯示速度的,有的是專門軌跡紀錄的,有的行車記錄器會有支援),相信經過舉證會比較容易申訴成功。
不然,以目前的原則(基於公務員為公法上行為具有公信力之原則)推定員警不會出錯,變成舉證責任在我們身上了。
他那支槍我有用過
我是超速在高速公路被攔下後
我有著跟你一樣的疑問並馬上質疑他,結果那警察就把測速器給我用了一次
用意可能是想讓我心服口服吧。
那測速器就像打靶一樣有個準心,瞄準汽車前方車牌後按下射擊就可以測出速度
一次也只能瞄準一台車,所以一般來說不會有誤
但是有個問題
就是搞不好他瞄準的是內線車的速度,但由於內線不好攔檢
而攔到了你這外線車,然後拿內線車的數據來給你這外線車開單
這我們也只能啞巴吃黃蓮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