跑了一整天的車,終於到了晚上11點的下班時間,小黃可以回家好好休息。但是在回家的路上,好死不死又給他遇到警察的定點臨檢,又給他耽誤回家的時間。在臨檢的過程中,警察先要求小黃搖下車窗,表示臨檢的目的是要進行酒測,看著小黃因疲勞而紅咚咚的臉,以為他有喝酒,遂要其下車接受酒測,小黃都很配合,也順利的通過。但警方接下來的舉動令他不滿,因為警察竟要求他打開前座置物廂及後面的行李箱,為了不想惹麻煩,小黃還是照作,當然又是折騰一番。小黃心想,警察這麼作難道不算是侵犯他的隱私嗎?
From:LEP生活法律報
按照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及第7條的規定,警察為了要取締酒後駕車,以防止犯罪發生及維護社會秩序,得於定點的路段設置管制站,對於行經該管制站的車輛攔停,並可要求出示證件查明身份。而警察在進行臨檢時,依照該法第4條的規定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份,並應告知事由。警察攔停、表明事由到要求小黃下車酒測為止,都符合法律的規定,但是接下來警察是否有權力要求小黃打開置物廂或行李箱,則不無疑問?
按照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二項的規定,警察因前項交通工具之駕駛人或乘客有異常舉動而合理懷疑其將有危害行為時,得強制其離車;有事實足認其有犯罪之虞者,並得檢查交通工具。在一定的情況下,人民的自由權利是必需要受到限縮,但是在本案例中,小黃都配合警察的要求,通過酒測,也並無任何不軌的行為,在在都顯示其無任何危害的行為,所以並未達到警察得發動搜索權的程度,人民的權利應該受到保障。故此,警察的搜索行為並不合法,侵害到小黃的隱私權。
故此,任何人只要碰到警察臨檢,在不符合上述的要件下,要求打開封閉的物品(例如:前座置物廂、車上的包包、行李等)時,是可以拒絕警察搜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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