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外洩被詐財受損,如何請求賠償 ?

近來詐騙集團橫,透過所取得的個人機密資料,利用人性的弱點,進行詐財的動作,受害者多不勝數,各個年齡層,不管學歷高低的都有。而受害者於受到損失後,往往求助無門,因為這些集團往往都利用假的人頭、帳戶,追查起來都易失去源頭;甚者,即使找到,卻發現地點竟在大陸,要抓也沒有辦法,最後只有自認倒楣。不過,經過警政單位追查,發現這些集團之所以取得這些資料,往往都是由機關或私人機構內部的人員洩漏的,故此,若因而造成損失,受害者可據此請求賠償,但要如何請求,則是一門學問。
From:LEP生活法律報

依照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二項前段的規定,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則若洩漏的是政府機關或公營機構的人員,人民因此受有損失,可要求該機關或公營事業賠償。
除了國家賠償法外,依照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7條第二項的規定,除財產上損害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為回覆名譽之適當處分。同條亦明定損害賠償總額每人每一事件可以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計算,但能證明其所受之損害額高於該金額者,不在此限,且基於同一原因事實應對當事人負損害賠償責任者,其合計最高總額可達新臺幣二千萬元為。
另外,中華電信雖是公營機構,但是和人民之間是存有消費關係的,若消費者有受損失,可以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50條的規定,消保團體對同一之原因事件,可以在受讓20人以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後,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而依消保法提起之好處,是賠償實際財損之外,消費者可以援引該法第51條的規定爭取賠償金額1到3倍的懲罰性賠償,做為精神賠償,且賠償金額超過60萬的部分,依同法第52條的規定,免繳裁判費;而國賠判賠金額愈高,訴訟費就愈高,對消費者來說,負擔較大,對消費者較不利。至於私人企業、銀行,則就直接援引消保法的規定請求賠償即可。
綜此,若有因為資料外洩,而被詐騙集團詐財受有損失者,只要能夠舉出受損的證明,就可以依照上述之方法請求賠償,而不會求助無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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