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十萬元護膚品,要求退貨遭拒?

新聞資料:任公務員的陳小姐上月在「某某精緻生活館」購物時,一家專業化妝品專櫃銷售小姐請她填寫問卷,她好意填寫,對方就幫她試做臉部護膚,並向她推銷「課程」,結果銷售小姐在產品認購一覽表上推薦勾選了包括臉部、美胸、美體專業護膚產品共廿多項,總金額十萬六千四百元。事後二天陳小姐反悔,主張消費者購物有七天審閱期,要求退貨遭拒,引發消費糾紛。
From:LEP生活法律報

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的規定,為郵購或訪問買賣的消費者,對於所收受的商品不願買受時,可以在收受商品之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的方式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的方式,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七日解除權的行使,法律清楚的規定只適用在郵購買賣及訪問買賣的情形,由於郵購買賣與訪問買賣之交易通常是在消費者無法詳細判斷或思考之情形下,而使消費者購買不合意或不需要之商品,為衡平消費者在購買前無法獲得足夠的資料或時間加以選擇,故採將判斷時間延後之猶豫期間制,俾供消費者詳細考慮,並予解約的機會。而其他的買賣型態,只能依照民法等其他法律的規定,行使有關的權利。
我們必須先探討本案陳小姐的交易型態是否屬於訪問買賣?可否於七日內行使解除權?所謂訪問買賣,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第十一款的規定,是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在消費者之住居所或其他場所從事銷售,而發生之買賣行為。本案陳小姐在企業經營者的營業所遭專櫃小姐以填寫問卷的方式轉而推銷購買產品之態樣,不論企業經營者之營業所是否屬於前述規定之「其他場所」,原則上,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在其營業所向陳小姐銷售其商品,如果依具體情事,足認為陳小姐欠缺正常考慮是否締約的機會,應仍屬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第十一款所定之訪問買賣,即得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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