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進診所治療 可申請住院理賠

■記者 葉慧心
阿欽於民國87年間投保終身壽險,並加保住院醫療保險附約,這項契約約定:一旦被保險人因病住院,保險公司須在365天的給付天數上限範圍內,按日給付每天1,500元的住院費用。
88年3月29日,阿欽因胃部幽門桿菌感染及白血球過多等病因,到陳內科醫院就診,醫師認為須住院治療,阿欽當天就住進醫院,數日後,也將此事通知了保險公司業務員。然而,對方始終都未聞問,也沒表示任何意見,阿欽與家人以為,只要等出院後,備齊相關文件,即可請領住院理賠保險金。
同年5月8日阿欽出院了,一共住了41天,他向保險公司申請6.15萬元住院補助費用理賠。不料,保險公司卻以阿欽住院處所是「診所」,並非「醫院」,不符合保險契約的理賠要件而拒賠。
【2005/08/03 星期三 經濟日報/B4版/保險人生】
阿欽這次住院,醫師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十多張病床,且藥袋及信封上皆寫著它是「醫院」;所以阿欽和家人主張,他們不是衛生所或醫療業務相關人員,無從辨識所住的醫院只是保險公司認定的「診所」而非「醫院」。
且阿欽就算不符合住院要件,在他告知業務員後,保險公司也未及早告知他這些事情,或通知他轉院接受治療,反而讓阿欽繼續住院,藉此主張保險公司已違反民法第148條第二項所規定的「誠實信用原則」,自認應已符合保險契約請領保險金給付的要件,保險公司不能豁免理賠責任
保險公司則表示,這項醫療保險契約已明訂「醫院」的定義是:「依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具有住院診療設備之公、私立醫院」,且醫療法第11條規定也對醫院及診所予以區分,並對醫院賦予更多的規範,以加強病患的醫療照護。
但診所則沒有住院方面的特別規定,因此保險契約對於「醫院」的約定,是合法且保障被保險人的條款,並無違反公平原則。且據以認定阿欽這次住院,不符合保險金給付條件。
阿欽當時到陳內科醫院就診後,因醫師診斷出他有白血球過多、右肩關節脫臼合併周圍炎、胃幽門桿菌感染、焦慮、失眠,疑似幻覺幻聽等身體及精神症狀,隨即遵照醫囑住院治療,醫療費用總計支出18萬餘元。
法官審理認為,一般民眾在區分「醫院」及「診所」時,主要以有無設置病床收治病人來分辨;且醫院或診所對外使用的名稱為何,或根本沒有標示其醫療機構的種類,例如某私立醫療機構初設立時為診所,而後申請設立為醫院,但尚未更換其原來的診所招牌;又如「李內科」或「王小兒科」等招牌或藥袋名稱,也不能任意排除這種醫療機構就不是醫療法中所定義的醫院。
投保醫療險的消費者,大概只能憑有無設置病房收治病人、醫師是否領有開業執照等來判斷;就算被政府機關歸類為「診所」的醫療機構,如果它有設病房收治病人,並足以使一般消費者認定它為「醫院」,則就應算是保險公司契約條款所定義的醫院。至於「診所」違法設置病房收治病人的行為,應是診所本身須負起的責任,以及行政機關控管的問題,不應由消費者來承擔
另外,對於保險公司認為阿欽沒必要住院那麼久,法官認為,除非保險公司能證明阿欽明知他住的地方是診所,或有詐領保險金等情事,否則以醫師的醫療專業知識,大多數病患對住院天數鮮少有置喙餘地,保險公司不能以此理由拒絕賠償。法官最後判阿欽勝訴,認為保險公司應依約給付6.15萬元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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