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點黃律師前幾天騎摩托車犁田(出車禍),全身擦傷好不淒慘,身體痛心情就低落,黃律師這個單身宅男,更是脆弱玻璃心,便打電話給小學妹尋求點安慰,卻沒想到,小學妹一聽到黃律師犁田的事,就說起小時候,曾經親眼目賭的一場恐怖車禍。
From:跟著黃律師學法趣
那時小學妹晚上和媽媽到夜市閒晃,兩人散步到夜市時,正好遇到紅綠燈變燈,就停下來等著過馬路,等待紅綠燈的同時,小學妹看到馬路中央有個水溝孔,不知為什麼,卻沒有蓋上水溝蓋。
小學妹還在疑惑的同時,一位女騎士正好催著油門飆過來,好巧不好巧,摩托車前輪就卡進水溝孔裡重力加速度的催化下,連人帶車一起被甩上天,緊接著就看到,女騎士跟摩托車一起砸在小學妹的面前,而且小學妹還眼睜睜的看著女騎士從頭部滲出的血開始一圈圈的往外擴大,而已經毫無意識的女騎士,身體卻還不自覺的顫抖著,不知是生是死…。
小學妹目賭那場車禍後,有段時間常常做惡夢,而且整件事情最讓小學妹耿耿於懷、成為揮之不去的陰影:就是摩托車砸下來時,和小學妹的所在的位置,只差了幾步,小學妹差點也成為了那場車禍的受害者…。
高點黃律師本來是想尋求小學妹的安慰,沒想到,卻被迫聽了這個可怕的故事,心情都鬱悶起來了。不過也發現小學妹的故事裡,有些法律問題可以來探討,就讓黃律師帶大家來討論一下吧。
一、水溝蓋沒蓋上,造成女騎士車禍,是否可請國家賠償呢?
- 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人民依上開規定請求國家賠償時,必須人民之生命、身體或財產所受之損害,與公有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之欠缺,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始足當之,亦即在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之情況下,依客觀之觀察,通常會發生損害者,即為有因果關係,如必不生該等損害或通常亦不生該等損害者,則不具有因果關係。
- 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第 1 項 所稱之管理有欠缺,係指公共設施於建造後未善為保管,怠為修護致該物發生瑕疵,復未為必要之防護措施,致使該公共設施欠缺通常應具備之安全性而言。次按公共設施應具備通常應有之安全性,若公共設施之設備有欠缺,則必須採取各種必要措施以防止損害發生。
- 審諸本件事故發生之時為晚上,而現場路面上並無水溝蓋且並未設警告標誌之事實,所以一般人行經該處,極有可能因天色昏暗、視線不良而跌落水溝,而道路的管理維護機關,未即時替水溝加裝水溝蓋,又未於水溝孔設置警告標誌或安全措施,影響行人往來之安全,這條道路顯不具備通常供行人通行之應有狀態及安全性,所以本條道路的管理維護機關對道路的管理維護確有所欠缺。所以亦即本條道路管理維護機關就管理道路有欠缺與女騎士所受傷害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存在。
- 所以本條道路管理維護機關依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第 1 項之規定,自應負國家賠償責任。又依國家賠償法第 5 條之規定,國家損害賠償,除本法規定外,適用民法規定。所以女騎士得依民法關於損害賠償之規定,請求本條道路管理維護機關賠償其所受之損害。
二、水溝蓋沒蓋上,造成女騎士車禍,哪些人或機關有法律責任呢?
- 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依第 3 條第 1 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9 條第 2 項分別定有明文。
- 所謂管理機關,乃指法律所定之管理機關或依法律代為管理之機關而言,惟如無法律所定之管理機關或依法律。
- 代為管理之機關時,則由事實上之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又國家賠償法第 3 條所謂之公有,並非專指國家或其他公法人所專有,凡公共設施由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設置或事實上處於管理狀態,即有國家賠償法之適用(法務部 75 年 3 月 28 日法 75 律字第 3567 號函釋參照)。
三、小學妹如果運氣不好,也被飛上天的機車砸傷,是否可申請國家賠償呢?
- 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第 1 項固定有明文。惟所謂公共設施之設置有欠缺,係指公共設施建造之初,即存有瑕疵而言;管理有欠缺者,係指公共設施建造後未妥善保管,怠為修護致該物發生瑕疵而言。
- 人民依上開規定請求國家賠償時,尚須人民之生命、身體或財產所受之損害,與公有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之欠缺,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始足當之。亦即在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之情況下,依客觀之觀察,通常會發生損害者,即為有因果關係,如必不生該等損害或通常亦不生該等損害者,則不具有因果關係。
- 從本案事實來看,小學妹如果被飛上天的機車砸傷,與公有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之欠缺,並不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也就是說,馬路上的水溝蓋沒蓋上,依客觀之觀察,未必會發生被飛上天的機車砸傷的損害結果,所以在不具有相當因果關係的狀況下,小學妹尚不得請求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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