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大錯誤典型 別再犯了

■台北訊
年年報稅,扣掉少數案例,絕大多數民眾都是不想年年被綜所稅煩個兩次,除了漏報所得是個問題外,還有那些錯誤會導致民眾日後被補稅,台北市國稅局歸納出10大易錯典型。
1.將所得免稅者如軍人、中小學教職員的子女列報為受扶養親屬,於法規定不可。
2.失業或是不工作,不代表無謀生能力,子女年滿廿歲,並非殘障或是在校就學,就不符合受扶養條件。

3.不是只要年滿70歲的受扶養親屬就可適用11萬1000元免稅額,此一加成的免稅額僅適用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尊親屬。
4.國稅局提供的所得資料,僅屬扣繳的相關所得,僅供參考,不在其內的非扣繳所得如個人售屋等要申報。
5.捐款給公益慈善團體可以列報支出的額度,最高不能超過綜合所得的20%,名為贊助款實為入會費的款項,不能列為捐贈
6.兄弟姐妹不是「直系親屬」,其名下人身保險費支出,不能掛下列舉扣除的保費費支出項目
7.自用住宅購屋貸款利息支出,可列報額度最高雖是30萬元,但需先扣除已適用的儲蓄特別扣額
8.看護費不算生育、醫療費,不能列報醫療支出,另外非屬公保、勞保及健保特約醫療診所的醫藥費,不能列報。
9.不能列報房貸利息支出,又申報房租租金,支出,僅得擇一申報。
10.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的適用對象僅限「子女」,本人或是配偶仍舊在大學進修,教育學費不能扣除。
【2004/05/03 星期一 民生報/A3版/生活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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