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補助,「不照顧」特定案例

作者:張世文
「歡迎各行各業來台北市打拚,勞工局永遠陪伴您。」台北市政府勞工局網站首頁高掛的兩行文字,宣示著維護勞動者就業權的最高指標;但當面對市府員工提出的勞資糾紛案件時,本來應該是「勞工朋友」的勞工局,卻立場陡變?

為了在發生重大勞資爭議時,協助處於經濟弱勢的勞工,馬英九於台北市長任內,特別設置「台北市勞工權益基金」,補助與雇主訴訟的勞工訴訟費用、裁判費用及訴訟期間的生活費用。設置權益基金的自治條例,第一條就開宗明義指出,「為保障勞工權益、增進勞工福祉,特設置台北市勞工權益基金。」
這一個專為保護勞工就業權益設立的基金,光是九十八年上半年就補助超過金額一百三十七萬、共十六件的勞資爭議訴訟案件,可以說是陷入困難勞工的救星,但這個立意良好的基金,在勞資爭議當事人變成被市府解雇的工會員工時,做法卻完全變調。據瞭解,這樣轉變的主導者,就是一直自稱支持工會的台北市勞工局長蘇盈貴。
局長大筆一揮 刪掉裁判費及律師費
這樣的爭議,主因起於二○○七年十月,台北市停車管理處工會常務理事朱嘉英等幹部申請工會會務公假,停管處不但拒絕准假,並以曠職為由,一口氣解雇四名停管工會幹部;由於朱嘉英等人認定遭到停管處不當解職,向台北地方法院提起訴訟,並向台北市政府勞工局申請勞工權益基金補助裁判費、律師費及生活費用。
去年七月二十二日,台北市勞工權益基金審核小組召開會議,核准補助該案的生活費、裁判費及律師費,但就在決議送到蘇盈貴手上後,卻變成僅補助生活費用,裁判費及律師費就這樣消失無蹤。
這樣的結果,讓參與基金審核的委員相當驚訝。審核小組委員、銀行員工會全國聯合會秘書長韓仕賢就指出,他自從二○○三年參與審核小組工作以來,從來沒看過勞工局長否決審核小組決議的前例,「雖然蘇盈貴是審核小組的召集人,但小組決議一直以來都是合議制的,局長一人的意志,從來沒有凌駕委員決議之上的例子!」
由於勞工局的決定與審核小組的決議有極大落差,朱嘉英等人於九月二日,向台北市訴願會提起訴願。勞工局就此答辯,認為由於該案一審敗訴,未來亦「顯無勝訴之可能」,加上基金審核小組為勞工局「諮詢單位」,「其決議勞工局並不受其拘束。」但勞工局的說法,並未說服訴願會。
訴願會在十一月二十六日,撤銷勞工局的處分,要求其於五十日內另行適法處分。訴願會認為,由於基金運用自治條例第七條及第八條規定,原處分機關為審議補助案件,「應」設立審核小組審核,同時經審核小組同意的案件,勞工局應予申請人訂立書面行政契約,因而認定勞工局是否受理權益基金補助申請案,應依該條規定以審核小組決議為准否之處分,「本件原處分機關(即台北市政府勞工局)未依審核小組核予訴願人等三人裁判費、律師費及生活補助費之決議內容,逕為否准裁判費、律師費之處分,已違反前開辦法規定。」
……【全文未完,完整內容請見《新新聞》119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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