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投保 夫殺妻後自殺 子女無法請求保險金給付

■記者 葉慧心
楊女在79年3月間曾向A壽險公司投保終身壽險,指定受益人為其夫范伊,保額50萬元,她在87年5月死亡,依照契約約定,自第三保險年度起,被保險人若因疾病或意外事故身故、全殘時,保險公司應給付保額五倍的保險金。
楊女在投保後第九個保險年度因意外事故死亡,保險公司原應給付范伊保險金250萬元,但因受益人已死亡,其二名子女范讓及范竹為法定繼承人,不過,保險公司以受益人范伊故意致楊女死亡為由拒絕理賠保險金,僅願給付責任準備金。
原來,范伊與妻子有感情糾紛,失手造成楊女窒息而亡,范伊內疚,之後隨即服毒自殺。范伊的子女認為,若其父是為圖得保險金而故意殺害楊女,不可能服毒自殺。
【2004/10/19 星期二 經濟日報/B4版/保險人生】

此外,楊女在84年間還曾向B壽險公司投保保額50萬元的終身壽險,在楊女身亡前不久才剛解除契約,B保險公司後有給付范伊14萬餘元的解約金,子女主張:范伊若早已計畫圖謀保險金而故意殺害楊女,怎會將此契約解除。
不過,被告A壽險公司認為,范伊是以童軍繩勒死楊女,行兇後又到老家附近產業道路旁飲農藥自殺,並留有遺書等,足以證明範伊確係故意致被保險人楊女死亡。因此依據雙方簽訂的契約規定,如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死亡時,被告自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
台北地院審理此案後認為,范伊確實是故意殺害楊女,所以依保險法相關規定及保險契約約定,范伊已無權請求保險金,范伊子女要求保險公司理賠也於法無據,因此加以駁回。
此案探討重點,在於從受益人的指定方式、失權事由,以及受益人喪失受益權時,其繼承人是否得依繼承的規定請求保險金。此案事實是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受益人繼承人主張依繼承關係請求保險金,法院則以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已喪失繼承權,其受益人自亦無請求保險金權利,而判決保險公司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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