窮人有冤 七一起 法律扶助幫你打官司

幫窮人打官司的「法律扶助法」七月一日即將上路正式運作,不僅讓請不起律師的弱勢族群有了靠山,也使我國的司法人權保障,步入新紀元。
司法院表示,「法律扶助法」的扶助對象,以無資力者為原則,但犯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因智能障礙致未能完全陳述,又未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認為有選任辯護人的必要時,也可以申請法律扶助,且無須審查資歷。

刑事訴訟新制交互詰問實施後,在法庭面對檢察官的指控,沒錢請律師的被告,缺乏法律專業的協助,往往屈居不利,權利難獲適當保護,不過,這種不利的態勢即將隨著法律扶助法的運作而扭轉。
創設「法律扶助法」,是依八十八年全國司改會決議而制,司法院歷時五年的籌畫、催生,終於完成立法,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也於焉成立。
透過「法律扶助法」協助打官司,並非不要花錢,而是費用由政府編列預算的基金會支付,基金會的基金目標是新台幣一百億元,可說是目前國內預算最大的基金會,至於基金來源,除鼓勵民間捐助外,每年由司法院編列五億元,預計以廿年的時間編足,今年編列的五億元,已撥下兩億元供基金會運作。
基金會設在台北市金山南路,旗下設有台北、台中、台南、高雄、花蓮五個分會,除了連江、金門、澎湖等小型法院外,司法院司法行政廳長陳宗鎮打算在未來三年,能在各法院的轄區普設辦事處,以方便無資力者申請。
受法律扶助的民眾,日後如獲判勝訴,取得財產報償,基金會可以酌採償還制,請求受扶助者負擔全部或部分酬金及費用,以節省基金會的耗費,期使幫助更多需要幫助的人。不過,符合無資力條件者,也不是每一件訴訟都能請求扶助。司法院表示,如果訴訟案顯無可能勝訴,或即便勝訴,獲得的利益,小於訴訟費用及律師的酬勞者,即不應准許,除非所涉紛爭具有法律上或社會上的重大意義
當然,司法院也不會讓受託律師作白工,提供法律諮詢至少有一千元至五千元的酬金,若進行調解、和解或撰寫法律文件,酬金為兩千至一萬元,擔任辯護人每一審級,視案件繁易為一萬五千至五萬元,若因擔任法律扶助而促成和解,得再增加一千至一萬元。目前各地熱心公益的律師已向基金會分會登記,基金會將依各人專長,分類造冊建立律師的專業性。
「法律扶助法」實施後,行之有年的公設辯護制度將何去何從?司法院司法行政廳長陳宗鎮說,兩者併行不悖。不過,司法院自九十年起已不再舉行公設辯護人考試,公設辯護人遇缺不補,待現有人員全數退休後,即由法律扶助法完全取代。
現階段公設辯護制度與法律扶助法仍採雙軌制,差別是法律扶助以無資力為原則,公設辯護則無此限制,只要是強制辯護案件,不管有理無理,被告未聘請律師,公設辯護人就得依法為之辯護。
所謂強制辯護案件,是指所犯為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或被告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陳述,審判中未選任辯護人者。
在雙軌制下,凡屬於強制辯護案件,且未選任辯護人之被告,可以自由選擇由公設辯護人辯護,或申請法律扶助,由基金會選任律師擔任辯護工作。
法律扶助的對象,只是窮還不夠,還要有「道理」,換言之,只有受冤屈的窮人才是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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