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單全面通報 年底實施

人身保險全面納入 防範複保險限制取消後道德危險 業者不得將複保險列「告知事項」
【記者邱金蘭/台北報導】
財政部昨(29)日與保險業者會商決定,將目前保額300萬元以上的保險通報系統,改為全面通報作法,年底前實施,以防範複保險限制取消後的道德危險,保險業也不得將複保險列「告知事項」解除契約。
大法官上週五作出釋字第576號解釋,認定人身保險不受保險法複保險相關限制,此舉更加保障保戶權益,但也使保險公司可能的風險增加,財政部昨天邀集產、壽險公會、保發中心及保險犯罪防治中心,會商相關因應措施。
財政部保險司副司長陳惟龍表示,壽險公會昨天在會中提出,將人身保險全面納入通報系統,目前是投保金額300萬元以上的高保額才須通報。
全面通報後,不論投保金額多少都須通報,通報內容包括人名、身份字號、保險金額、保險名稱與期間,保險業者認為,全面通報後,電腦容量沒有問題。
【2004/04/30 星期五 經濟日報/17版/財富管理】

陳惟龍說,新措施預定年底前實施,但旅平險及團體險可能暫難納入,尤其旅平險因投保管道多,期間又短,較為複雜,納入全面通報時間,目前只能儘量趕。
人身保險全面通報後,消費者向多家保險公司投保的複保險情況,各家保險公司就能掌握,作為核保的重要參考,減少複保險的道德危險。
陳惟龍表示,昨天會議是以不增加保戶負擔及義務前提下,與業者進行會商,因此,會中有業者建議,將複保險列入保險法第64條的重要告之事項中,但財政部不讚同。
保險法第64條規定,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保險公司的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要保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估計者,保險公司得解除契約。
陳惟龍說,不能將複保險列為64條的重要告之事項,因若再對要保人加額外負擔,會牴觸大法官會議精神。
此外,也有保險業者要求將複保險列為保險法第68條規定的「特約條款」。第68條規定,保險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違背特約條款時,他方得解除契約。
陳惟龍說,特約條款可以約定的範圍太廣,因此對於業者這項建議,財政部已請公會仔細研究看看,財政部目前持保留態度。
保險業者提議日額型及損害填補型的健康險與傷害險,應排除適用大法官會議有關複保險解釋,財政部則請公會研議,但在研議結果出爐前仍須適用。
根據保險法第36條規定,複保險除另有約定外,要保人應將他保險公司的名稱及保險金額,通知各保險公司。第37條並規定,要保人故意不為前條的通知,或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者,其契約無效。
大法官會議作出解釋,認定人身保險不適用保險法第36條及37條有關複保險限制。
財政部保險司副司長陳惟龍表示,大法官會議有關複保險的解釋,主要是指人身保險,至於介於人身保險及財產保險之間的健康險及傷害險保單,保險業者則建議排除大法官會議解釋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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