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了育嬰假就等於失業了?

一名女姓員工二年前向公司請育嬰假,是全國首位適用「兩性工作平等法」的受惠者,但二年後申請復職,卻被公司以「業務性質變更」等理由資遣。該女姓員工於是在台北市市議員陪同下召開記者會,控訴僱主因不滿她請育嬰假而違法解僱;公司則澄清說是單純的人事調整,與育嬰假無關。
From:LEP生活法律報

兩性工作平等法是婦女團體努力十一年的成果,但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八日實施至今,第一批申請育嬰假期滿的勞工卻發生復職不成的困境,勞政單位應該加以重視,以免政府美意成了失業陷阱,往後受僱者恐怕都不敢申請育嬰假了。
關於育嬰假的規定,兩性工作平等法第十六條第一項明定,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僱主之受僱者,任職滿一年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而且,受僱者之後申請復職時,除非僱主有同法第十七條明定之情形(一、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者。二、僱主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者。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者。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並經主管機關同意,才能拒絕員工復職,而且同條甚至明定僱主必須於三十日前通知,並應依法定標準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
而上述案例中,該公司以組織調整變更為由資遣該名員工,並未依照兩性工作平等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向勞工局報備,未獲勞工局核准,即逕行資遣,恐怕有違法解僱之嫌。受僱者依法得向勞工局申訴,如僱主確實有違法情事,勞工局可協助要求僱主讓員工復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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