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黃是一個客運的司機,某一天在前往上班途中,突然一輛警車靠近,要求他停車受檢,小黃雖然急著上班,仍然都遵守交通規矩,自信沒有違反任何規定。於是當警察前來盤查時,問警察自己為什麼被攔下,沒想到警察的回答竟然是說隨機臨檢,無任何理由。原本小黃是可以準時出車,卻由於警方的隨意臨檢,造成小黃遲到,也因此導致客運誤點,而被公司扣薪水。小黃不平,難道警察就可以這樣隨便的將人民攔下臨檢嗎?
From:LEP生活法律報
其實,小黃的質疑是有理由的。之前警察臨檢的依據是警察勤務條例,而該條例主要是用來規範警察內部之組織法,但最後卻被用來作為警察對人民臨檢的依據,而該條例的規定過於粗糙,警察在較小的要件限制下,濫權的情況頗為嚴重,人民怨聲載道,相對的導致國家公權力的威信受到挑戰。為了杜絕這種弊病,大法官在釋字第535號明言上開條例有關臨檢之規定,並無授權警察人員得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取締或隨機檢查、盤查之立法本意,並要求作一通盤檢討訂定。而依照大法官的意旨,相關單位就制定出警察職權行使法,以作為警察行使職權的依據,而該法亦對警察職權的發動有較為詳盡的規定,對人民較有保障。
依照該法第八條第一項的規定,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採行下列措施:一 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或查證其身份。二 檢查引擎、車身號碼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特徵。三 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但是,本例中小黃並沒有任何違規的行為,不會構成「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這個要件,所以,警察不得隨意攔停。
故此,下次任何人在遇到警察隨意來攔停卻沒有上述之要件時,可以大膽的說不,拒絕國家公權力的任意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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