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沂法律事務所 簡榮宗律師
電影「無間道」於港、台票房造成熱賣,有許多腦筋動得快的網友,即利用電影之片段自行配音。一時之間「CD Pro2」、「盾牌手篇」在網路上轉寄成為風潮,更有廠商看到商機,準備重新剪輯提供使用者付費下載。然而,電影「無間道」的發行公司「群體工作室」卻發表聲明,要求網友停止改編之行為,也造成許多網友情緒上的反彈,認為該公司封殺了網友的改編創意。
From:LEP生活法律報
筆者無意介入兩者間之爭議,單純從著作權法之觀點,來分析本案可能主張之權利以及其歸屬。首先,「無間道」電影係由香港之公司所創作、拍攝,那麼香港人民在台灣可不可以主張其著作權呢?關於這個問題,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適用的結果,香港自然人或法人的著作是受我國著作權法之保護的。而「無間道」電影的著作權既屬於香港公司所有,那麼台灣的發行商「群體工作室」可不可以主張權利呢?按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第四項規定,專屬授權的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是可以以著作財產權人的地位行使權利並為訴訟上的行為的。因此,若「群體工作室」經香港公司授予專屬授權,其當然可以行使其權利。
其次是關於網友可不可以改編享有著作權保護之「無間道」電影?或將其另行配音?查「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或編輯成編輯著作之權利」,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一款及第二十八條著有明文。因此,網友「改編」或「另行配音」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無間道」電影,除合於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著作財產權之限制(即「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否則,即屬侵害「無間道」電影著作財產權之行為。
最後,是關於網友自行改編的電影片段,可不可以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按著作權法第六條規定,「衍生著作」係就原著作另行之創作,以獨立的著作保護之。但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的著作權不生影響。因此,必須探討者,就是網友未經授權改編的電影片段,是否得主張衍生著作之保護?關於前述問題,著作權主管機關與司法實務有不同之見解:肯定說:內政部(八十四)臺內著字第八四○一六三五號認為,翻譯人未經原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而逕予翻譯,不論該原著作是否受我國著作權法之保護,其所翻譯之著作(即衍生著作)如符合著作權法第五條以及第六條之規定者,即屬另一獨立之著作。否定說: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臺上字第一四一三號認為,倘未經原著作人或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就原著作擅予改作,即係不法侵害原著作人或著作財產權人之改作權,其改作之衍生著作自不能取得著作權。簡而言之,若有人侵害「CD Pro2」、「盾牌手篇」著作,依目前法院之見解,改編的是不可以對其主張權利的。
雖然本案中電影發行公司發函制止網友繼續改編「無間道」電影之行為,遭到網友情緒性的反彈。但純脆就著作權法之觀點而言,權利人本來就有排除或防止侵害之權利。因此,使用者在利用他人著作之前,除非很有把握可以主張「合理使用」,否則先跟著作權人打聲招呼,可能是較為理想的方式。
「無間道」電影改編之著作權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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