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塑膠貨幣盛行之今天,許多人都養成了先享受、後付款的習慣,而這種風氣,也造成許多人的負債。小黃是其中一個,由於刷卡不需立即付款,在不痛不癢的情況下愈刷愈多,終致無法負荷,積欠銀行近十萬之債款。於是,依照定型化契約的約定,銀行向法院起訴請求債務人清償債務,並要求年利率百分之20的循環利息及違約金。小黃心想,銀行的利率都調降這麼多,為什麼信用卡的循環利率還是這麼高,覺得忿忿不平,銀行這麼作公平合法嗎?
From:LEP生活法律報
依照民法第205條的規定,約定的最高利率若超過百分之20,超過的部分無請求權;若超收,是會違反民法第74條,而構成刑法第344條的重利罪。
故此,銀行在年利率百分之20以內收取利息,是法律所容許的。但是,只要在法定利率範圍內收取就可以嗎?
若是單存就法規文義解釋,似乎如此。然而最近一項判決指出,近年來國內的利率大幅調降,這十年的利息已調降了許多,但是銀行卻從未調降信用卡循環利息,仍以法定的「最高額」年息百分之20約定利息,顯然是濫用「契約自由」名義,剝奪消費者權益,有檢討的必要。由於民事訴訟是採當事人主義,若債務人有爭執時,法院即可介入審查循環利息是否合理的問題。另外,依照民法第252條的規定,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法院得減至相當之價額,此不需當事人爭執,就可為之。
綜此,小黃可以就循環利息及違約金部分加以爭執,請求一個合理的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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