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資料轉載:一名袁姓老人騎機車未戴安全帽,在車禍中死亡,家屬向肇事者求償近六百萬元,地方法院以死者未戴安全帽和未讓主線車先行,違反交通規則,認定死者也有過失,判肇事者應賠償一百七十多萬元。
From:LEP生活法律報
袁姓老人兩年多前,騎機車停在中壢市環中東路的中央分隔島前等待穿越道路,與林姓男子的機車碰撞後,他受重傷送醫,因頭部重創和顱內出血死亡。事後袁姓老人的妻子和五名子女,共同向肇事的林姓男子求償五百九十多萬元,包括喪葬費、扶養費和精神撫慰金等。林姓男子表示,這個路口無號誌,袁姓老人是從支線竄出,他則行駛在主幹線上,依規定支線車應禮讓主幹線車輛,但老人未讓路,且未戴安全帽,違反交通安全規則,因此主張老人也有過失,應減少賠償金額。
依民法第二百十七條損害賠償過失相抵之規定,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所謂「與有過失」就是車禍的雙方都有過失,不見得是「死者為大」,只是雙方過失責任的比例不同,在衡量賠償時,要依過失比例相抵後算出金額,不一定是「通賠」。本案法院審理時,調查袁姓老人騎機車有無戴安全帽,根據目擊證人和處理員警的證述,確認死者未戴安全帽,同時查出袁姓老人的死因是頭部重創,而頭部重創與未戴安全帽有直接關係,且死者是從支線未禮讓幹道車先行,都違反了交通安全規則,因此認定死者對本件車禍發生所造成的損害「與有過失」,其過失責任的比例為六成,在過失責任相抵後,法官判決林姓男子應賠償袁妻和五名女子共一百七十多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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