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解釋 重複投保人身險 不必告知

不同於財產保險 沒有不當得利問題 理賠制度與國際接軌
財部研擬配套 檢討高保額通報機制
【記者馬淑華/台北報導】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昨(23)日作成釋字第576號解釋,人身無價,人身保險契約不同於財產保險,不受保險法規定,複保險時須告知的義務限制。為此,壽險業者擔心,可能助長詐領保險金的道德風險,但表示將加強業界的通報制度等,以為因應。
大法官楊仁壽表示,這號解釋,最重要的是要國內人身保險理賠制度,與國際接軌,保障國人投保權益,並可藉此統一最高法院內部不同的法律見解。
大法官同時宣告,最高法院76年所作出複保險規定適用於人身保險契約的判例,應不再援用。
楊仁壽舉例,目前國人以刷卡方式出國旅遊,多可享有人身保險。但如果發生事故,國內業者可能會以保險法複保險未事先告知的規定,拒絕理賠。這樣對投保人並不公平。
楊仁壽說,目前國際趨勢,因為人身保險都是採定額制,重複投保人身險,並不須事先告知。因此這號解釋,最重要的就是要與國際接軌,保障投保人權益。

過去,如果在人身保險契約中有重複投保情形,保險公司都會援引保險法第36、37條規定,以被保險人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拒絕理賠。最高法院並作成判例支持。
在大法官作出第576號解釋後,重複保險將不再受到保險法規定須事先告知的限制。
未來,民眾權益將可確保,也不致因碰到不同法官審理而有不同的結果。而保險業者在處理人身保險這類理賠訴訟時,法律依據也更明確。
解釋文指出,人身保險契約,並不是要填補被保險人的財產上損失,亦沒有產生如財產保險的保險金額是否超過保險標的價值的問題,當然不受保險法複保險時須告知的義務限制。
大法官指出,人身保險並非以填補被保險人財產上的具體損害為目的,被保險人的生命、身體完整性既無法以金錢估計價值,自無從認定保額給付是否超額,僅得於締約時事先約定一定金額作為事故發生時給付的保險金額。
大法官因此認定,人身保險契約與填補財產上具體損害的財產保險契約,有所不同,沒有不當得利問題。保險法第36、37條的規定並不適用於人身保險契約。
本釋憲案聲請人呂萬來,於84、85年間分別向多家保險公司投保旅遊平安險及壽險,投保總額超過2,000萬元,呂萬來於保險期間內在中國大陸發生保險事故,左手遭銳器砍斷。
呂萬來於是依保險契約向保險公司請求保險給付,卻遭各保險公司以其投保時有故意不告知重複投保情事,係屬惡意複保險,保險契約依法無效而拒絕理賠。
為此,呂萬來與保險公司迭經爭訟,最後被最高法院援引76年判例,駁回其給付保險金請求,僅判決呂萬來除第一個人身保險契約有效外,其他人身保險契約已構成複保險未事前告知而無效,因此聲請大法官解釋。
昨天的大法官會議由大法官翁岳生擔任主席,大法官城仲模、王和雄、謝在全、賴英照、余雪明、曾有田、廖義男、楊仁壽、徐璧湖、彭鳳至、林子儀、許宗力、許玉秀出席,秘書長范光群列席。
針對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作成「重複投保人身險不須事前告知的解釋」,財政部將加強保險業通報制度,重新檢討現行高保額通報機制,及保險法第36、37條的規定。
財政部官員昨(23)日表示,大法官作出這號解釋是好的。因為人身無價,沒有超額保險的問題。傳統以來,模稜兩可的法院判決或處理保險糾紛,往後將有更明確的見解。保險業者在處理申訴理賠案件的依據也更為明確。
為避免保險詐騙案件因此增加,財政部也將著手擬定相關配套措施,重新檢討現行高保額資料庫的建置,讓業者在承保前,可以利用資料庫,加強查核要保人、被保人有無異常投保等跡象。同時加強業者的風控管理。
財政部官員指出,未來將加強保險公司通報制度,並重新檢討現行壽險公會所制訂的500萬元高保額通報制度,避免有心人士企圖以多筆低於500萬元的保額,重複投保,規避通報機制。
【2004/04/24 星期六 經濟日報/2版/經濟要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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