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莊瑞祥/報導】
前不久中南部發生一起駭人聽聞的社會新聞,涉及槍殺命案的嫌犯供稱,被害人因負債,投保鉅額保險,為取得保險金,自己先開槍自殺,姑且嫌犯的供詞真假未知,然在壽險理賠人員眼中,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拿保單抵債的情況確有所聞。
【2004/05/20 星期四 民生報/A11版/理財熱線】
壽險理賠人士表示,許多民間借款都沒有房子、汽車作擔保品抵押,民間債權人向債務人討債無門,發現債務人手中還有壽險保單,往往會要求變更保單受益人,以保債權。
問題是,債權人若想順利取得保險金,必須被保險人發生身故、全殘等情事才行,所以各壽險公司對於變更保單受益人都很慎重看待,並且設定許多變更受益人的規範,以防止道德風險的發生。
一般性的受益人變更,常見於婚前、婚後及生子時,在受益人欄中,新增配偶或子女等,理賠人士指出,只要有三等親關係,保險公司對於保戶申請變更受益人的保險金分配,多不會太多注意。
但是,若新增的保單受益人與保戶屬於非親非故的陌生關係,這時候,壽險公司都會提高警覺及作出限制。
例如,新增加的受益人,必須出具與保戶有債權債務關係的書面憑證等資料,有些保險公司還要求必須經過法院公證才算數,一般白紙黑字不算數。
若屬於債務關係的變更受益人,壽險公司對於變更保險金額都設有最高上限,一般以300萬元為限,少數壽險公司視情況提高到500萬元。
另外債權類的變更受益人,所變更取得的分配金額,只限於債權金額,多一毛錢都不行; 例如欠債200萬元,那麼受益人的保險金額分配就只能設定2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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