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非本國籍 擇有利方式報稅

【記者劉菁菁/報導】
問:配偶若屬非本國籍者,若沒有中華民國境內所得,是否仍可申報她的免稅額,採用有配偶標準扣除額?
難度:★★
【2004/05/15 星期六 民生報/A11版/理財熱線】

異國婚姻、兩岸婚姻、外籍新娘,原本面臨的婚姻問題相對較多,報稅的問題,更是一籮筐。
配偶並非中華民國國籍,報稅問題比較多,首先要先看配偶是哪一國的。如果是大陸地區人民,則屬特例,申報92年度綜所稅時,無論來自大陸的配偶,名下的所得來自哪裡,都不用將其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申報,但是可以申報適用配偶的免稅額、相關扣除額
這樣聽起來似乎不錯,其實,每個家有大陸妻的情況未必相同,因為大陸妻若有工作,工作收入在給付時就按10%稅率直接扣掉了稅款,這筆已扣稅款不能再退抵應納稅款,對原本適用稅率在6%的家庭而言,就未必划算。
上述情況,明年申報93年度綜所稅情況就會改觀,以後不論配偶是來自對岸或是其他國家,一律都依照其居留台灣時間,是否符合「居住者」條件;只要是居住者,就只有一個選擇,一律要與台灣的配偶合併申報;若非居住者,就有選擇性,可挑合併或是各自單獨報稅,回歸稅法的規定。
目前對非對岸的外國籍配偶,只要不符合居住者條件,就允許納稅義務人可以視情況選擇合併或是各自單獨申報,合併申報時,可以減除相關免稅額和扣除額,若有中華民國境內所得也要併入所得計算;不然就是各自單獨申報,不能列報配偶免稅額和相關扣除額。所以,異國婚姻者可以擇有利的方式來報稅。(答案是: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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