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電廠,夠「保險」-政府,最大「承保」單位

記者:張哲豪
日本海嘯引起核電廠危機之後,引發各界對於核能發電的危機意識,除了輻射的問題之外,對核電廠要蓋不蓋也是議論紛紛。社會的疑慮增加,顯見民眾對風險考量的程度也增加了。想到降低風險,不免讓人直覺的想到保險,一般人買保險不稀奇,不過你是否有想過,核能電廠又該怎麼保險呢?

在產險商品市場上,還真的有「核能險」這種項目。什麼是核能險呢?就是為了承擔核能安全及核子事故之損害賠償的一種保險,其承保對象,指的是核能電廠與其相關器材設備。
目前台灣共有六部核能機組(核一、二、三廠各有兩部機組)正在運轉中,另外正在籌建的核四廠,亦有兩部機組正建造中。除了核電廠,台電另外設有蘭嶼貯存場,也需要列入保險範圍之內。
由於有三浬島事件、車諾比事件等核災的前車之鑑,讓人們心有餘悸,因此各國都在法令上對核能風險有明確規範。根據我國的核子損害賠償法規定,台電公司必須為每座核電廠承作政策性的強制險;因此台電每年都有一筆大約一億元的預算,為三座核電廠與蘭嶼核廢料貯存場,向產險公司提出保險。
不過,核能風險這麼大,真的有保險公司承擔得起嗎?
核災風險巨大 共保聯營運作
就是因為核災風險過於巨大,並非任何單一產險公司所能承作,因此各國的做法通常是用所謂「共保聯營」(pool)的方式運作。所謂的共保,就是由所有產險公司,在政府的督導下,聯合組成核能保險聯合會,並且由其中一家公司代表出單承保,各家所持有的股份略有不同,不過大體上是以共保的方式,承作該年的保單。
近年來都是由兆豐產險做為代表公司,在核保聯合會的統籌下,會再把這些風險,分別由國際上的再保險公司,與其他各國的核保聯合會共同吸收。目前各國都是以國家為單位,來承作核能保單。
中華民國核能保險聯合會總經理鄒政下表示,所謂的核能保單,保的項目有兩種,一個是財損險,一個是責任險。所謂的財產損失,就是核能電廠基於火災、雷擊、爆炸或航空器墜落等因素,而導致的財產損失,就可以藉此保險獲得賠償。但這是屬於核電廠自身部分的設備、運輸、工程等項目;大眾更關切的,是核電廠所造成的外部危害,這就是後者的第三人責任險。
兆豐產險進一步解釋,核子責任險的承保範圍,是以核子事故造成大眾的死亡、身體傷害,或者財產上的毀損或汙染。也就是說,大眾所擔心的輻射外洩汙染、健康危害等等,都屬於這部分的保障範圍。
所幸,截至目前為止,除了二○○一年三月十八日恆春核三廠因電器事故,造成些許財產損害之外,就沒有發生核子事故,因此也沒有第三人責任上的賠償紀錄。
既然連核電廠都有了保險,那麼我們是不是就可以高枕無憂了呢?
核能險受惠者 實為台電設備
其實在表象的保險之下,還有潛在的幾個風險。首先是這份保單有一些關鍵性的但書,根據核子損害賠償法第十八條規定,「核子事故係直接由於國際武裝衝突、敵對行為、內亂或重大天然災害所造成者,不在此限。」也就是說,若是由海嘯、颱風、地震等「重大天然災害」所導致核電廠的危害,產險公司並不需要理賠。
根據實務上的例子,一般核能電廠造成重大危機,通常是因為重大天然災害,但法令卻明文規定將之排除,那麼這份保單的意義豈不是令人存疑?
如果產險公司不賠,那麼風險到底是誰承擔呢?其實還是政府。根據核損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國家於核子事故發生重大災害時,應採取必要之救濟及善後措施。」因此,若是台灣發生巨大核災,其實還是政府要概括承受。
除了許多排除條款之外,關於第三人責任險的部分,竟然有賠償上限?根據核損法規定,我國的單一核子責任保險最高限額是四十二億元新台幣,遠低於其他各國的水準。這個最高限額,其實是以核能電廠興建的費用做為基數,並非參考過去核災的損害評估;因此,核能險主要的受惠者,其實主要還是台電公司的設備,並不是廣大的民眾。萬一真的發生核災,還是要像因應九二一大地震震災而擬定的案例,由政府編列特別預算;也就是說,核災的風險,到頭來還是要政府承擔。
【完整內容請見《新新聞》125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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