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通姦,刑法為何不罰?

日前發生的法官婚外情案,震驚了司法界,女法官的檢察官老公,以DNA血緣鑑定,證實其女兒為張姓男法官的,因而提起通姦罪自訴。但法院方面認為女法官受孕的時間點,兩人都在美國,屬於「國境外犯罪」,因此不罰。
From:LEP生活法律報

我國刑法係以屬地主義為原則,而輔以屬人主義、保護主義、世界主義。根據刑法第三條至第八條,原則上本法只適用「在中華民國領域內之犯罪」,「在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機內犯罪」,或者「犯罪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亦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除此之外,對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罪的,除非是符合刑法第五至第七條的特定犯罪,否則不適用本法。
依刑法第七條規定,「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這意思是說,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如果犯了同法第五條、第六條以外之罪名,必須該罪名之最輕法定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且犯罪地之法律有處罰時,才能適用我國刑法予以處罰。
就本案例事實來看,因為女法官受孕的時間點,兩人都在美國,因此本案承審法官認定是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通姦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通姦罪,除了不是同法第五條及第六條的特定犯罪外,其刑責也只是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亦不符合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要件,且美國對通姦已除罪化,因此不屬於我國刑法之適用範圍,所以不罰,法官也只能依法駁回訴訟。
承審法官這樣判可不是因為犯罪當事人也是法官,所以有特殊待遇,承審法官也強調,雖然刑法不罰,但是還是可以透過民事官司請求損害賠償,這部份就不管通姦地點是在國內還是國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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