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記者/呂郁青/2009.3.25】
李小姐去年底賣掉房子,打算清償T銀行房貸,向銀行申請房屋清償證明,才能把房子交給新買主,T銀行卻要求李小姐要先還掉信用貸款餘額,才肯塗銷房屋抵押權,讓李小姐順利交屋賣房。
原來,李小姐是另一筆300萬元信貸的連帶保證人,還剩下100萬元信貸沒還完。李小姐說,「哪有這種事,怎麼可以把所有貸款統統綁在一起?」氣憤地向消保單位投訴。消基會金融消費委員郭尚義表示,銀行沒有違法,關鍵就在於當初李小姐簽下的房貸抵押權屬於最高限額抵押權,向同一家銀行借,不管是過去或是未來的所有貸款都屬抵押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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