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葉慧心
楊女在79年3月間曾向A壽險公司投保終身壽險,指定受益人為其夫范伊,保額50萬元,她在87年5月死亡,依照契約約定,自第三保險年度起,被保險人若因疾病或意外事故身故、全殘時,保險公司應給付保額五倍的保險金。
楊女在投保後第九個保險年度因意外事故死亡,保險公司原應給付范伊保險金250萬元,但因受益人已死亡,其二名子女范讓及范竹為法定繼承人,不過,保險公司以受益人范伊故意致楊女死亡為由拒絕理賠保險金,僅願給付責任準備金。
原來,范伊與妻子有感情糾紛,失手造成楊女窒息而亡,范伊內疚,之後隨即服毒自殺。范伊的子女認為,若其父是為圖得保險金而故意殺害楊女,不可能服毒自殺。
【2004/10/19 星期二 經濟日報/B4版/保險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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