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警局交通大隊楊姓警員,去年三度利用警用行動電腦查詢兩位民眾個資,傳給台東縣警局成功分局林姓警員,林員因而向高雄市警局檢舉。刑事部分,橋頭地院依洩密等罪判楊員1年10月徒刑,緩刑4年;行政部分,懲戒法院判他降一級改敘。
【自由時報/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2021-11-24】
去年1月24日,楊員在仁武交通分隊內,登入警政知識聯網「車籍資訊系統」系統,虛偽登載查詢用途為「舉發交通違規」,查詢謝姓女子的個人資料,再以警用行動電腦查詢謝女的戶役政相片,以翻拍方式將資料LINE給林姓同僚。
同年2月28日,楊員以相同手法查詢張姓男子的個人資料,再翻拍傳給林員;同年3月間,則偷查張男的車籍資料。
林員收到楊員傳來的民眾個資後,以電子郵件向高雄市警局警政信箱檢舉楊員犯行。楊員接獲通報,趕在市警局知悉前,前往督察室自首。
刑事部分,橋頭地院認楊員犯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罪,處有期徒刑3月;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準公文書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均緩刑4年,並應向公庫支付8萬元確定
行政部分,懲戒法院認為,楊員除觸犯刑罰法律外,並有違公務員不得洩漏秘密規定,導致公眾喪失對公務員的信賴,惟審酌楊員違失次數、於刑事案件審理中均坦承犯行,且已和謝、張二人和解,態度尚佳,判降一級改敘,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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