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汽車責任險 請求權人範圍 擴大

保險人遲延給付應給利息 遭未保險拼裝車撞傷 可申請補償
【記者蘇秀慧/報導】
加強保障車禍受害人,行政院昨天審查完成「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修正草案,保障車禍受害人權益,擴大強制汽車責任險請求權人範圍,未來遭未投保強制汽車責任險的拼裝車撞及造成傷害者,也可以向特別補償金申請補償;保險人也應於一定期間內給付保險,遲延則應給付利息,以加速理賠。
同時,降低未投保強制汽車責任險的處罰額度,由現行的6000至3萬元減半為3000至1萬5000元。負責審查的行政院政務委員胡勝正表示,目前對於未投保強制汽車責任險的機車所有人處罰的金額過高,不符比例原則;且為減輕一時疏忽,遺忘續保車主的負擔,決定降低未投保強制汽車責任險的罰金。
【2004/05/07 星期五 民生報/A4版/生活新聞】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自民國87年1月1日施行以來已逾6年,至去年底,全國投保強制汽車責任險的汽車數量為632萬輛,機車為818萬輛,兩者合計為1450萬輛。以91年為例,全年理賠件數為11萬0769件,理賠金額高達新台幣125億餘元,可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影響民眾權益至鉅。
為擴大保障車禍受害人、加速保險理賠、減少訟源以及強化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功能,財政部提出「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修正草案報院,經胡勝正審查完成,將提報行政院會通過後,送請立法院審議。
為保障車禍受害人權益,修正草案擴大本保險請求權人範圍,未來如遭遇未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拼裝車、農機車或工廠裝卸車等所造成的受害人,也可以向特別補償基金申請補償。並明確列舉請求權人及受害人遺屬的請求權順位。
維持車主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有效性,保險公司有通知車主續保的義務。保險公司也應儘速理賠,保險人應在一定期間內為保險給付,如有遲延,應給付遲延利息;死亡及殘廢者應先行給付暫時性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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