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內設計裝修實務法規

  •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 申請建築誤事內裝修審查:
    現況圖:載明裝修樓層各該層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防火區劃、主要構造位置之圖說,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二百分之一。
    裝修圖:
    平面圖:註明施工範圍各部份之尺寸及材料,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一百分之一。
    立面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一百分之一。
    剖面圖:註明裝修各部份高度,內部設施及各部份之材料,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一百分之一。

  • 申請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查許可機關及審查項目
  • 建築物室內裝修業設立許可申請辦法
  • 建築物室內裝修許可及登記證核發申請業務作業流程
  • 室內裝修業設立流程
  • 建築物室內裝修業設立許可申請書

  • 廢棄物清理法
  • 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 第22條
    住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促請其改善,於三個月內仍未改善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
    一、積欠依本條例規定應分擔之費用,經強制執行後再度積欠金額達其區分所有權總價百分之一者。
    二、違反本條例規定經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處以罰鍰後,仍不改善或續犯者。
    三、其他違反法令或規約情節重大者。
    前項之住戶如為區分所有權人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於判決確定後三個月內不自行出讓並完成移轉登記手續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聲請法院拍賣之。
    前項拍賣所得,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於積欠本條例應分擔之費用,其受償順序與第一順位抵押權同。
    第23條
    有關公寓大廈、基地或附屬設施之管理使用及其他住戶間相互關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以規約定之。
    規約除應載明專有部分及共用部分範圍外,下列各款事項,非經載明於規約者,不生效力
    一、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範圍及使用主體。
    二、各區分所有權人對建築物共用部分及其基地之使用收益權及住戶對共用部分使用之特別約定。
    三、禁止住戶飼養動物之特別約定。
    四、違反義務之處理方式。
    五、財務運作之監督規定。
    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有出席及同意之區分所有權人人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之特別約定。
    七、糾紛之協調程序。
    第24條
    區分所有權之繼受人,應於繼受前向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閱覽或影印第三十五條所定文件,並應於繼受後遵守原區分所有權人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之一切權利義務事項。
    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之無權佔有人,應遵守依本條例規定住戶應盡之義務。
    無權佔有人違反前項規定,準用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九條住戶之規定。

  • 違章建築處理辦法
  • 勞工安全衛生法、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 高架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
  •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相關法規、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施行細則
  • 噪音管制法、噪音管制法施行細則、噪音管制法修正總說明
  • 建築法、建築物部份使用執照核發辦法、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
  • 空氣污染防治法
  • 消防法、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期間及施行日期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 室內吸煙室設置辦法
  • 室內裝修實務法律問答

參考資料:
內政部營建署
全國法規資料庫 - 法規檢索
內政部消防署 法令查詢系統
勞工法令查詢系統
全國法規資料庫
台北市工務局、建管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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