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的住戶可否違反住戶規約,自行裝設鋁窗?

姜智逸律師 撰
小恩住在「蓮心社區」好幾年,在剛搬進來的時候,為了入境隨俗,小恩就仔細翻閱了蓮心社區的住戶規約,其中有一條規定:「本大樓之陽台不得設置鋁窗,但經管委會統一發包給建商者,不在此限」,所以小恩就打消了自行裝設鋁窗的主意,但是隔壁小明搬進來以後,卻堅持要裝設有個人特色的鋁窗,當小恩好心提醒小明應向管委會報備,不料小明卻說:「這並不是違章建築,沒有必要向管委會報備」。
小恩想,不是每位住戶都應該遵守住戶規約嗎?小明這樣堅持有沒有道理呢?
From:小姜法律生活報
解析
這是住戶居住在公寓大廈經常遇到的問題,常常有住戶會抱怨,住戶規約的某些條文規定得不合理,拒絕遵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重視住戶自治的精神,而住戶規約是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為增進共同利益確保良好生活環境,並經區分所有人會議決議共同遵守事項,因此在住戶規約中所規範的事項,只要沒有違反法律上強制規定或禁止規定,也沒有違背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都算是有效,住戶應確實遵守。
事實上,在一般社區裡,為了美化社區外觀,大多會有「本大樓之陽台不得設置鋁窗」之規定,若住戶有居家安全上的疑慮,都會由管委會統一發包給建商製作鋁窗,因此這樣的約定並未違反先前所提到的強制規定或禁止規定與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應屬有效。
若有住戶堅持違反住戶規約,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規定:「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住戶違反前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應報請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處理,該住戶並應於一個月內回覆原狀。屆期未回覆原狀者,得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回覆原狀,其費用由該住戶負擔」,如果住戶仍拒不改善,管委會也得檢附相關證據,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二、住戶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九條第二項關於公寓大廈變更使用限制規定,經制止而不遵從者」,由縣市政府主管機關加以處罰。
小恩趕緊拿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向小明解釋違反住戶規約的法律效果,小明終於打消了自行裝設鋁窗的念頭,乖乖地向管委會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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